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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帐簿、凭证、报表式样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征字[1997]2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9-29
实施时间: 1997-9-29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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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省局统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帐簿、凭证、报表式样,现印发给你们,并就个体工商户帐簿、凭证、报表的印制、管理、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次制定的帐簿、报表、凭证分为复式帐和简易帐两类。复式帐类包括: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明细分类帐、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留存利润表;简易帐类包括:营业收入简易帐、经营费用简易帐、商品(材料)简易帐、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库存商品盘存表。总帐、日记帐、简易帐必须采用订本式,每本100页。
  二、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建帐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使用省局规定的帐簿、凭证、报表样式。各市、地已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原使用的帐簿、凭证、报表可继续使用到一九九七年底,新建帐户一律使用省局统一规定样式的帐簿、凭证、报表。
  三、帐簿、凭证、报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按省局规定式样统一印制。部分用量较小的市、地,为减少印制成本,可经省局协调由其他市、地代为印制。
  四、按总局规定,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由各市、地自行设计、印制。
  五、各市、地可根据个体私营建帐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个体私营业户的建帐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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