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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承印企业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征字[1994]1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12-26
实施时间: 1995-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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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承印企业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征管处。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承印企业管理的暂行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发票的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对发票印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统一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定点印刷企业印制,其他印刷企业一律不得私自印制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发票。
  第三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负责对发票承印企业的考察、资格确认、核发《发票准印证》以及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发票承印企业的确定,采取市、地地税局推荐、省地税局考察确定的办法。即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承印发票企业资格条件,负责向省地税局推荐一个印刷企业,由省地税局考察、确定。
  第五条 发票承印企业的资格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承担本市、地地税局征管范围内纳税人需用发票的印制任务;
  3.有专管的领导、专门的机构、专门的生产车间、专用库房、专用车辆,保证发票的生产、安全和供应工作;
  4.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生产责任制度,有较高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5.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发票印制和管理的规定,接受省、市地地方税务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发票承印企业应按照市、地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发票印制通知书》核批的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数量、字轨号码等内容印制。每次排出的版样必须经过市、地地方税务局审核签字后方可印制。不同的发票要于印制完成后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票样。《发票印制通知书》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印制,发放市、地地方税局使用。
  第七条 发票承印企业在发票的生产过程中,要认真登记《印制统一发票岗位责任传递卡》,严格传递手续,以便明确责任。
《印制统一发票岗位责任传递卡》的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
  第八条 发票承印企业要加强对发票的印色配方、发票监制章、底纹版、发票用纸(底纹纸、水印纸等)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发手续并逐项设帐登记。要设立专用保险柜(橱)存放发票监制章、底纹版,保证其安全、完整。
  第九条 发票承印企业对市、地地方税务局委托印制的发票、底纹纸,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转让或委托其他企业印制,更不得利用承印发票的条件私自印制发票。
  第十条 发票承印企业要设立专用仓库存放成品发票、半成品发票。对生产的次品、废品发票和多印的发票联次应先妥善保管,待报经市、地地方税务局批准后集中监督销毁。
  第十一条 发票承印企业要建立成品发票生产、发放、结存登记制度,按照发票的种类、联次、规格分别设置台帐,对发票分发的去向、数量等内容逐笔进行登记,并按季编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用、存情况报告表》,于季度终了五日内报市、地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用、存情况报告表》的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
  第十二条 市、地地方税务局对企业开具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同时报送省地方税务局一份备案。
  第十三条 发票承印企业对地方税务局的发票结算价格,由市、地地方税务局核定。
  第十四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发票承印企业送审的发票版样,无误后安排印制,以保证发票票样的统一、正确。
  第十五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对发票承印企业编报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用、存情况报告表》,要认真审查、核对,无误后于季度终了十日内报省地方税务局。
  第十六条 各市、地地税局对本地的发票承印企业要加强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承印企业存在问题较多,或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不再适合承印发票的,要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第十七条 省地方税务局对各发票承印企业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对查出的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发票承印企业,将收回其《发票准印证》,取消其发票承印资格;对违反《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还要依照《税收征管法》、《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每年度终了,省地方税务局将组织对发票承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对管理严格、服务及时、质量合格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省地方税务局把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对本地发票承印企业的管理情况,纳入发票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九条 省、市地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科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市、地地税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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