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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内国税注字[2007]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29
实施时间: 2007-10-2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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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履行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和行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在税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区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依法规范和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具有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服务于税收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税收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协税、护税、办税力量。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国家税收的需要,也是社会分工科学细化的必然结果。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减少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税务机关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支持发展是各级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义不容辞的责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税务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涉税服务受国家法律保护,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也是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的重要举措。
  近几年来,为了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一系列文件。总局14号令发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职业规范、行政管理以及权力、义务、业务范围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总局13号令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鉴证证明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从优化执业环境、落实管理体制、促进规范发展等方面对税务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提出的“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了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全区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上述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好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税收工作为大局,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深化税收改革、健全税收征管机制、优化纳税服务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坚持指导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措施,从税收政策、业务各方面依法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构建由税务机关、税务中介、纳税人共同参与的优良、和谐的税收环境。
  二、明确职责,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和指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工作的领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首先要明确行业行政管理和自律管理的职责分工。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行政管理,注册税务师协会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自律管理。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是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作为自治区国税局的内设机构,在自治区税务师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自治区国税局的征收管理处、地税局的税收管理处是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协管部门,应分别指定一名副处长和一名工作人员,与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全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为解决管理断层、工作脱节问题,各盟市国税、地税局均应明确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工作的责任,要确定一名分管局领导牵头,由税收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做好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日常监管、指导工作。各盟市国税、地税局的征管(管理)科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协调联系部门,在自治区税务师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具体承担此项工作,要指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盟市国税、地税局要将分管此项工作的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名单在收到本文后一个月内报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各盟市国税、地税局对税务师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是:了解掌握本地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依法为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创造条件;负责对本地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监督;协助区局管理中心开展年检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及时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协助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的资质准入管理、等级划分和有关社会公告事宜;协助做好对行业实施专项检查和违规违纪案件查处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税务师事务所加强财务管理、完善代理手续;协助举报案件的调查及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严格执行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入制度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资格主体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规定:“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全区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一律不得受理,并要加强监管,对违反上述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三)加强对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在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同时,要切实负起对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依法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保证执业质量。
  在贯彻落实好现行政策规定的同时,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执业环境,鼓励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有关涉税鉴证业务。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造成纳税人税收违法事实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涉及收费问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规定处理。
  ——加强质量监管。要通过抽查、年检等形式加强对执业质量的监督管理,推动执业质量不断提高。要采取措施,防止事务所之间压价竞争、降低执业质量。
  ——强化法律责任。要引导事务所增强行业责任风险意识,促进行业自律建设,依靠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求生存谋发展,努力做大做强,创立品牌。对个别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由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促进依法诚信执业。税务师事务所要坚持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依法诚信执业,决不能为谋取利益从事违规违法活动。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
  ——推行公告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当地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并经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以及税务代理的原则、制度、规定,代理的范围和内容向社会公告。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代理机构。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目从中介机构获得经济利益,不得强制代理、指定代理。
  三、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加快发展
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税务机构的重视和支持。全区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制定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政策、业务等方面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4号令发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如下。
  税务代理业务包括:
  ⒈代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⒉代办纳税申报和退税及减免税申请;
  ⒊代办建账、记账;
  ⒋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⒌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⒍税务行政复议;
  ⒎代办制作涉税文书;
  ⒏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涉税鉴证业务包括:
  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⒉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⒊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各地税务机关可选择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⒋进出口退税申请和鉴证、纳税审查的鉴证;
  ⒌减免税申请的鉴证;
  ⒍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对于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以上税务代理和涉税鉴证业务,各级税务机关应予以积极鼓励和支持,逐步实现由税务机关直接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到借助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服务的转变,以减轻税务机关和办税人员的压力,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税务代理业务、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合法的鉴证作用。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一些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纳税业务,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下,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以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申报误差,提高申报质量。
  为加强所得税管理,提高所得税汇算质量,国税、地税机关每年都要确定一定比例的重点企业,特别是涉税业务量大的企业,由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逐年增加代理企业的比例。可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时,同时报送由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各盟市国税、地税局,税务机关开展的税收检查、纳税评估、税源调查、纳税人培训等项工作,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委托税务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2006〕185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1号)等规范性文件。税务代理机构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企业财产损失、税前弥补亏损业务等,都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业务准则执行。各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涉税鉴证,必须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鉴证业务约定书文本,否则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征管的实际,对税务师事务所代理鉴证业务提出明确的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抄送:全区各税务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2007年10月29日印发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471—4306674
  排版:韩苑
  校对: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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