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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力开发公司纳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地税一函字[1997]1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6-26
实施时间: 1997-6-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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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力开发公司纳税问题的请示》(淄地税流字[97]第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电力开发公司向使用其投资购买和建设的电力及电力设施的单位和用户收取综合补偿费,是其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对其应全额按“服务业”5%税率征收营业税。
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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