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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2]5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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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审查,对符合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分四批先后下达了《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对另外一些收费项目,如人防工程建设费、无线电管理费等,采取随时申报、个案批复的办法,也明确了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有些项目改为经营性收费,有些项目的收费标准、征收范围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等都发生了变化,是否征收营业税,需重新进行审查认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税政策,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要求,经研究,确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征收营业税实行年审制度,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确认一次,采取年初申报、逐一复审、重新公布名单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对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以前已审查列入《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和个案批准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不论是否有调整或变化,都要申报进行年审。由有关收费业务部门在每年1月15日以前,按下列程序办理申报事宜:
  1、全省范围内的收费项目,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提出不征收营业税的书面年审申请,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审查认定。
  2、市级以下(含市级)范围内的收费项目,由市级以下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提出不征收营业税的书面年审申请,由同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层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查认定。
  二、申报材料
  申报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年审,需提报书面申请,附报收费项目批准文件、收费项目许可证、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年审申报表》(见附件),收费项目有调整变更事项的,同时附报变更文件。
  三、审查审批
  (一)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查,对审查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取消其不征收营业税的资格,符合不征收营业税条件的,在2月底前重新公布下达当年度的《200X年度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
  (二)《200X年度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的收费项目,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加强管理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年审申报工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管理,严格不征税项目的申报、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准确贯彻执行,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
  对于当年新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当年仍采取随时申报、个案批复的办法,年度结束后纳入正常的年审管理。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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