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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6]4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12-20
实施时间: 1996-12-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8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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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证券管理部门:
  近几年来,我省大量企业经批准进行了股份制改制,部分企业已经在深圳、上海证交所上市。为了在税收上为我省上市股份制企业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增强我省上市股份制企业的竞争能力,现对我省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所有的股份制企业,不管其股票是否已公开上市,均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我省经批准发行股票并已在深圳、上海证交所公开上市的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税,经省政府批准,实际税负(实际缴纳所得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超过15%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返还,列收列支,返还部门用于企业发展,全体股东共同享有。
  三、经批准享受所得税返还照顾的上市公司,须在年度终了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报书面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所得税返还手续。
  四、经批准享受所得税返还照顾的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发起人发生变化或发起人股本结构发生变化,需报经省财政厅、省证管委复审,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证管委重新认定其享受所得税返还的资格。
  五、上市公司所得税返还的执行时间。凡上市前办理省政府批准所得税返还文件的,自中国证监会批复,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之月起计算;凡上市后办理省政府批准所得税返还文件的,自省政府批准文件下达之月起计算。
  六、各股份制企业要严格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的税收管理,确保税收按照规定级次及时足额入库;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返还的监督和管理,对于未经省政府批准享有所得税返还资格的,或者虽具备上述资格但因发起人发生变化或发起人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未经省财政厅会同省证管委复审重新认定的,以及纳税年度有偷税抗税欠税行为和所缴所得税款违反财政管理体制中关于所得税入库级次规定的上市公司,财政部门一律不得给予所得税返还照顾。各级证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搞好上市公司所得税征收及返还的监督和管理,把省政府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指标精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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