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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二字[1998]14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8-4
实施时间: 1998-8-4
失效时间: 2007-6-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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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通知规定,准确核实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实际发放数额,在工资实际发放数小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资额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实际发放数税前扣除,对企业已按批准提取的工资额税前扣除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年度终了后,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其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工效挂钩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或者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部分,不得在本年度扣除,也不得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扣除,并且要相应核减下年基数。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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