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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二字[1998]10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4-29
实施时间: 1998-4-29
失效时间: 2007-6-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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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清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产损失的范围
  (一)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去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
  (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是指流动资产原值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的净值。
  (三)非常损失。是指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净损失。
  (四)坏账损失。1、债务人破产、倒闭、撤销或失踪后,依民事诉讼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回的;2、债务人死亡,其遗产或义务承担人,不足以清偿,确实无法归还的;3、债务人超过3年未能履行偿债义务,且仍不能归还的应收账款。
  凡发生坏账的企业,无论采取直接核销法或是坏账备抠法,均需经地税部门核批后方可处理,企业不得自行处理。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如需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应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报送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及《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申请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并附有关的财产损失证明材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要对照纳税人的申请,按照税收法规,深入企业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写出请示,连同企业报送的材料一起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复。
  (三)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地税机关报来的材料应认真审核,按照权限范围,及时审批或转报。必要时可深入企业实地进行核查。
  三、企业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需附报的材料
  (一)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要报送企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物品清单,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对毁损、报废的车辆等,还应附保险公司或交通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坏账损失。属对方企业破产、倒闭、撤销或债务人失踪、死亡形成的坏账,需由企业出具由司法机关等部门提供的对方企业破产、倒闭、撤销或债务人失踪、死亡的证明材料。企业应收账款3年以上,确实难以收回的,需提供详实证明。
  (三)非常损失。应由企业说明原因,并提供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证明,无赔偿证明的,由当地税务征收机关予以说明。
  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
  省属企业及省以上主管部门所办企、事业单位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由省地税局审批;市地级以下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地地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省属企业及省以上主管部门(企业)所办企、事业单位,归省直属分局管理的,其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由省直属分局报省地税局二处审批;归各市地管理的,其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由各市、地地税局报省地税局二处审批。
  五、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登记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损失财产名称、损失类型、损失年度、允许扣除年度、损失净值、允许扣除金额。对坏帐损失部分,要采取帐消案存的办法,督促企业设立备查簿,单独管理。
  (二)企业应严格按照地税机关批准的数额税前扣除各项财产损失,不得任意变更。对已经批准处理,以后年度又收回的坏账损失,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六、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局备案。
  七、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省地税局鲁地税二字 [1996]第12号文同时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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