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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8]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0
实施时间: 2008-1-10
法规类型: 银行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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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直属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门,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银行代收水、电、气的费用。
  (二)按照自愿的原则,银行受委托方委托为其代收费用并开具发票须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分别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银行代收费业务及《专用发票》的税务管理
  (一)银行凭与收费单位(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按照发票领购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保管使用。
  (二)银行报送的《专用发票》开票软件数据格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专用发票》开票软件不同的情况,按《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要求分别执行:由各地银行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由银行总行统一开发的开票软件报总行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2.《专用发票》开票软件必须通过国家级软件测评中心测试,测试内容必须包括能否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顺序、逐栏开具发票,是否具备废票处理、红字(负数)发票处理等功能内容。
  3.必须确保发票数据、内容的真实性,以及能够按规定将完整的发票电子存根数据可靠存储5年以上,并依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采用两联式发票的电子数据必须保存以下要素:(1)发票代码,(2)发票号码,(3)购货方名称,(4)开票日期,(5)品名,(6)金额;采用单联式发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在上述6种要素的基础上增加销货方名称。
  4.银行报送税务机关的开票数据格式。必须按照《关于下发普通发票数据文件接口标准的通知》(信便函〔2007〕83号)要求提供电子数据。
  (三)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发票的使用情况和开票数据,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相关检查。
  三、几点要求
  (一)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并查验银行报批《专用发票》开票软件的有关申请资料,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票证管理部门会同信息中心审核后,并对开票软件进行测试,将银行申请资料、开票软件及测试报告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务必在2008年2月28日之前,根据本地区银行使用《专用发票》不同式样和联次的需求量,将印制计划(电子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李柏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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