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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预[2005]37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8-3
实施时间: 2005-8-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9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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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资金导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大连市市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大连市市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三日
  大连市市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2001]388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县[2004]121号)的精神,为规范市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市财政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全市经济形势和财政政策目标,利用财政贴息的调控功能,对承贷单位或贷款人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的财政补贴。
  第三条 贴息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构成。
  第四条 贴息资金使用原则:统筹安排、择优扶持、突出重点。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市级财政贴息项目分为市本级项目和县区级项目。具体项目包括:
  (一)地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模具工业园发展贷款贴息;
  (二)重点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
  (三)粮食承储企业贷款贴息;
  (四)农村中小学危旧校舍改造贷款贴息;
  (五)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小企业贷款贴息;
  (六)国债技改项目贴息;
  (七)国外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机构贷款贴息;
  (八)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九)老工业基地技改贴息;
  (十)市政府确定的其它贴息项目。
  第六条 申请市级财政贴息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省及市重点支持、发展的领域,或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牵动作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项目以及其它市政府专门确定的项目;
  (二)项目单位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信誉记录、管理规范、运行良好;
  (三)项目贷款已由国有商业银行、政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批准同意,并与承贷单位或贷款人签订了贷款合同,且贷款业务已经发生;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贴息比率及贴息期限
  第七条 财政贴息利率原则上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贴息项目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牵动程度来确定财政应承担比率。对重点扶持项目可适当提高贴息比率,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调整以及银行利率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承贷单位或贷款人应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对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发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条 贴息项目的贴息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的贷款期限确定,贴息期原则上为1年,属于特殊项目的,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贴息资金申报、审查和拨付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财政贴息的项目单位或贷款人要在贷款前,将贴息项目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程序申报。市本级项目,由承贷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由市级承担的县区级项目,由承贷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分为正式文件和附件两部分。正式文件包括财政贴息资金项目申报文本和申请报告;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贷款人向银行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贷款汇入单位账户的凭证、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贴息资金性质、贷款到位率及项目进度等情况,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列入贴息计划的项目单位,要开设贴息补助资金专户,以前已经开设有关贴息资金专户的企业,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使用其作为贴息补助资金专户。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的银行专户。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财政贴息资金将直接支付给各类金融机构或项目单位。直接支付给各类金融机构的贴息资金,需由贷款项目单位持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催款单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支付给项目单位的贴息资金,按国库集中收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贴息资金的管理,对贴息项目要建立项目档案管理体系,实施滚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要对贷款项目的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建立项目的绩效评价体系。对验收不合格、投资决算严重超概算和存在违反规定使用资金问题的项目,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并追回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有关文件规定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定期报送贴息项目实施情况、工程进展情况、还贷情况以及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确保贴息资金用于所批准的项目。项目完工验收时,需将财务决算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财政贴息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除将贴息资金全额追缴外,还要按有关规定对单位和直接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市)县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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