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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市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行[2003]18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5-16
实施时间: 2003-5-1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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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代办银行:
  为做好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使之步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以下操作流程:
  一、市直各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人员核对本单位次月应缴职工住房公积金金额。
  二、各单位如有人员变更以及基数、比例调整等情况,应于每月25日前到所在辖区的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柜(专人)办理相关业务,其中基数、比例调整业务必须先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中心审批。如无变化,可沿用前月数据,不必另报。
  三、上述业务处理完毕,各单位应于月末前,将经中心审核后的本单位次月市财政局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情况与经市人事局审定的工资信息一起,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单位次月工资软盘,同时提交由中心出具的应缴住房公积金金额的证明。需自行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于次月12日前将单位自行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存入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以确保次月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顺利划转。
  四、中心应于次月6日前将住房公积金应拨款金额以及明细报送市财政局 。
  五、市财政局拨款到达财政专户后,中心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会同住房公积金业务代办银行(以下简称代办银行)将财政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准确、及时划转到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向各单位提供有关业务凭证,且于划转工作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有关记账凭证。中心如发现单位申报的财政拨款金额与实际划转金额不一致,应及时与市财政局沟通,凭市财政局盖章确认的调整金额通知代办银行进行调整,并按正确金额通知单位。
  六、住房公积金对账业务由中心指定专柜(专人)办理,各单位经办人员在对账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中心专管人员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七、其他有关问题
  1、各单位于当月25日前未与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对账,导致单位次月住房公积金应缴金额与单位上报市财政局的应缴金额不符的,中心应通报市财政局中止该单位次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划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单位承担。
  2、各单位于次月12日前未将自行负担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存入住房公积金(或其他指定账户)账户,延误住房公积金顺利划转的,后果由单位承担。
  3、各相关业务部门和代办银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住房公积金核对以及凭证、款项的传递与划拨。
  4、本通知下发后,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遵照执行,并加强沟通与协作。保证及时、准确地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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