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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会[2005]650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12-13
实施时间: 2005-12-13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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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6号)及《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05]3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凡在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根据财政部的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各自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不属于地方管理范围。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单位临时聘用会计人员视同用人单位职工。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大连市财政局、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为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大连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规定的设计格式统一负责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 全市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按照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统一公示成绩的原则进行。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范围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执行。
  第六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性通过全部规定科目的考试,才能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两张。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做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大连市财政局全面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建立和完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
  (三)组织实施全市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五)在大连市财政局网站上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六)组织报名、确定考点等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市持证人员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六条 大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发布。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原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严格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由持证人员在相关媒体上声明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作废后,方可办理补证。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应置放于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大连市财政局网直接下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舞弊的人员,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二十五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或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所在单位,并在大连市财政局网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员由《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并报大连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大连市2000年8月14日发布的《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会字[2000]190号)以及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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