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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局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农[2006]53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10-13
实施时间: 2006-10-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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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便于县、乡政府因地制宜地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开展建立“低收入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发办[2006]35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大委发[2006]1号)精神,市财政局、市农委研究制定了《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便于县、乡政府因地制宜地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一步用好、管好财政扶贫开发资金,努力实现我市农村扶贫目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开展建立“低收入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发办[2006]35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大委发[200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简称“扶贫资金”,下同)是指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低收入村中的低收入户发展生产经营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村,是指依据大政办发[2004]57号、69号和大政办发[2005]72号文件确定的庄河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和金州区(以下简称“三市一区”)的低收入村。低收入户是指由低收入村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认定的在本村中家庭生活较为困难、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劳动致富愿望的农户(不含丧失劳动能力的五保户和低保户)。
  第四条 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是指能够直接增加低收入户收入且投入低、收效快的开发性生产项目,不得用于村集体生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 扶贫资金使用原则:低收入户自愿原则;低收入户直接受益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择优扶持原则;有偿周转使用原则。
  第六条 到2010年末,按我市届时确定的低收入村标准,三市一区现有的低收入村中60%以上要实现脱贫。每年扶贫需达到的目标由市农委另行确定。
  第七条 三市一区要把农村扶贫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上,确保扶贫资金投入。2006-2010年,三市一区要以本地区2006年低收入村数量和每村1万元的扶持标准为基数安排扶贫资金预算,市财政按每村2万元予以补助。5年内,每年经考核合格,市补助额不变。
  第八条 市补助资金于每年3月31之前拨至三市一区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三市一区财政将本级扶贫资金一并拨入扶贫资金专户。
  第九条 为集中力量实现“扶一村,富一村”的目标,从2006年起,三市一区每年根据本级投入状况和大连市补助资金额择优确定适宜数量低收入村,作为扶贫对象。每村扶持额度由三市一区农发局和财政局根据低收入村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三市一区可根据以下原则筛选当年扶贫村:
  (一)有可行的“脱贫规划”;
  (二)具有切实可行的扶贫开发项目,重点扶持 “一乡一品”或“一村一品”优势项目,同时要具备项目所需的资源条件和比较成熟的生产技术;
  (三)有一个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村民信任且有能力带领村民致富的领导班子;
  (四)绝大多数村民自愿且发展生产积极性高,村风、民风淳朴。
  第十一条 三市一区确定扶贫村后,由乡镇组织村落实扶持的低收入户和项目,经区(市)批准后由乡镇组织实施,同时区(市)对乡、乡对村要逐级签订责任状。
  第十二条 扶贫村、户和项目选择以及资金的安排,三市一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同时区(市)、乡政府必须组织好在扶贫村内的公示,并做好现场监督,做到让80%以上的村民知晓,公示内容应包括补助依据、条件、数额、具体使用项目、扶持的村民名单及三市一区农业和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等。
  第十三条 三市一区应将本地区每年列入扶持的村名单、规划、受扶农户项目、资金安排等相关资料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扶贫资金一律采取有偿周转使用方式,即将市、县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作为村扶贫周转资金,供村民以借用方式进行有偿使用。农户借款期限和有偿使用费由区(市)根据扶贫开发项目生产回收期和村民承受能力确定。市补助资金由区(市)负责回收,回收期原则上为2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回收期的由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收回后仍继续用于该区(市)扶贫工作,其中50%可奖励扶贫工作较好的乡、村,用于进一步发展生产项目,50%用于已脱贫的低收入村的公益性项目。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除可供给低收入户周转使用外,也可用于低收入户银行贷款贴息,贴息期由三市一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三市一区农发局、财政局对扶贫项目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扶贫资金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对象,要深入到项目和被扶持的农户对扶贫的户和项目适时进行检查。乡镇财政所要具体负责对村扶贫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市一区要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乡镇政府对扶贫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要对三市一区扶贫村的扶贫状况进行考核。凡未实现当年扶贫目标、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及未足额配套的,按涉及资金量,市财政于下年度相应减少对该地区的补助资金。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区,给予5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区(市)、乡农业和财政部门的经费补助。
  第十八条 三市一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4]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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