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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社[2006]98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3-6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9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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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民政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
  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1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低保资金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为保障大连市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低保资金用于对大连市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家庭生活补助。
  第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县区统筹,社会化发放。
  二、资金构成
  第五条 农村低保资金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市与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对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的补助资金。
  (二)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138号)规定,市、县、乡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专项资金。
  (三)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它收入。
  三、资金预算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支出预算。
  第七条 每年11月10日前乡镇民政部门将下一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1月20日前报同级财政,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市级财政部门。
  四、资金账户
  第八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记账,专账核算。
  第九条 区市县财政部门可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下设置农村低保资金明细账,专门用于核算来自市、县、乡三级财政的农村低保资金,不再另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必须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农村低保资金零余额统发专户,专门用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
  五、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 农村低保资金按季申报。乡镇民政部门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即2、5、8、11月)15日前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季度申报表》(附1)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人员构成情况表》(附2)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二个月2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末月(即3、6、9、12月)1日前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区市县财政部门必须于每季末月1日前将本季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情况加盖印章后报市财政社保部门。
  第十三条 市财政社保部门将农村低保资金需求情况审核汇总后,报分管局长审核并经局长批准后,于每季末月5日前报市财政国库部门。
  六、资金调拨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按季调拨。县、乡两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专项资金,于每季度末月的5日前调拨到区市县财政农村低保资金账户。县、乡两级的农村低保资金必须先行调拨到位,市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五保户和特困户补助资金与农村低保专项补助资金再统一调拨。
  第十五条 区市县财政部门必须于每季度末月13日前,将本季度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拨付至同级民政部门开设的农村低保资金统发零余额专户,以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及时发放。
  第十六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的农村低保资金统发零余额专户在保障金统一发放后,如有余额,需在5日内缴回到同级财政部门的农村低保账户。
  七、保障金发放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于每季度末月15日由民政部门通过指定金融机构统一发放。区市县民政部门为农村低保家庭开设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专门用于保障金领取。
  第十八条 农村低保人员凭《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到民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保障金。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可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九条 乡镇敬老院必须开设银行账户,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保障金,统一由区市县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直接拨入乡镇敬老院账户。
  八、专项下达
  第二十条 市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五保户和特困户补助资金与农村低保专项资金一起,每半年下达一次。同时在专项指标文件中明确农村税费转移支付额度。
  第二十一条 每季度末月20日,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将本季度农村低保资金民政统发专户发放保障金的银行回单复印件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下达农村低保专项补助资金。
  九、资金列支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低保资金列政府预算支出科目 “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款中的 “170401-农村社会救济”项。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财政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含农村税费转移支付资金)统一在区市县级财政列支。
  十、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保证农村低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要加快农村低保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手段。乡镇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台账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台账。上述两种台账的电子文档必须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向大连市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上报,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至少每半年抽查一次,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骗取、套取、虚报、挪用农村低保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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