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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发[2007]10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18
实施时间: 2007-6-18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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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宣传辅导工作。要通过印制发放宣传辅导材料,借助于新闻媒体,利用税务网站及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全方位多层面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辅导工作,使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试点市、县(区)国税机关要结合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将纳税人备案资料的受理、审核,退税申报的受理、审核、税款退付,在防伪税控管理系统中加载标识,抵退税情况的统计等工作内容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岗位。健全岗责体系,理顺工作流程,以确保工作的顺畅进行,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退税手续的办理。
  三、做好备案资料的审核工作。要加强与发改委、经贸委及科技主管部门的联系,密切工作协作,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及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的证明材料,做好行业的划分和企业的审核确认工作。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备案登记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5.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的证明材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备案资料之日起30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程序是:
  1. 受理纳税人备案资料后,由税源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产品性质、用途,主营业务销售额比例,提出初审意见交综合业务部门复审。
  2.综合业务部门对备案资料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鉴证材料,对初审意见复核后,提出复核意见送主管局长审阅。
  3.对属于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应按照审核要求在防伪税控管理系统管理模块的纳税人档案信息中加载标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应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三)试点市要结合实际,制定统一的备案资料审核表。备案资料审核表仅限于在税务机关内部审核传递使用,其审核内容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备案登记表》相衔接。
  四、认真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试点市应于办理退税的次月五日前,将所属县、区(分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汇总后上报省局。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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