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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二字[1997]13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6-16
实施时间: 1997-6-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8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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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领导,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征管制度,规范征管程序,加强检查监督,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要把落实代扣代缴制度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凡有向个人支付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都要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对不认真履行或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地都要进行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试点。原试点市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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