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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税二[1994]3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4-9
实施时间: 1994-4-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30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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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第十条中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部分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费,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署降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第一次粮价补贴(0.5-1.9元)等六项补贴,津贴。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扣除项目亦可比照办理,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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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381209   2010年4月1日
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5号)已作废,相应的,本法规也已作废。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200 2000/8/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 浙地税函[2005] 2005/12/2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增收降亏”工 鲁国税发[2008] 2008/4/8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税问题处理意见 鲁地税所字[199 1995/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鲁地税二字[199 1998/2/12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 苏地税发[2008] 2008/8/15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所字[199 1996/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两法合并”后新企业所得税法 苏国税函[2007] 2007/11/1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 浙地税发[1994] 199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