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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企[2006]28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5-28
实施时间: 2006-5-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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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旅游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旅游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
  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大委发[2005]6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旅游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旅游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积极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大连市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完善旅游资源规划和布局。
  (二)加大旅游产品的开发力度,打造夏季“3S”、冬季“3S”等系列旅游产品。
  (三)提升旅游配套设施功能,把我市的旅游设施做精、做优。
  (四)加快旅游项目开发建设,逐步形成科技和海洋文化含量高、牵动作用大、游客参与性强、四季皆宜的旅游项目群。
  (五)搞好旅游宣传促销,使大连的“旅游城市”形象更加深入人心。
  (六)完善旅游商品产销网络,提高旅游业的经济贡献率。
  第五条 旅游专项资金包括旅游宣传促销资金、旅游项目开发补助资金和旅游事业补助资金。
  第六条 旅游宣传促销资金,专项用于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宣传促销活动,包括:
  (一)境内外宣传促销资金,用于为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而组织、参加的旅游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说明会等大型、系列宣传促销活动。
  (二)境内外广告宣传资金,用于在境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宣传我市旅游业整体形象。
  (三)旅游宣传品制作资金,用于为配合开展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而推出的宣传品的制作。
  第七条 旅游项目开发补助资金包括:
  (一)旅游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开发补助资金。
  (二)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补助资金。
  (三)旅游产品开发补助资金。
  第八条 旅游事业补助资金包括:
  (一)旅游专业人员培训补助资金。
  (二)旅游信息网络建设补助资金。
  (三)行业发展规划资金,用于研究、制定我市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
  (四)其他有助于旅游事业发展的经费补助资金。
  第九条 旅游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开发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安排,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第十条 新建和改造旅游厕所,按照评定的星级标准,一般补助1—5万元。
  第十一条 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补助资金和旅游产品开发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10%。
  第十二条 申请旅游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大连市旅游发展规划及旅游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第十三条 申请旅游专项资金的项目若具有文物性质,应经得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旅游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近两年内景点景区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三)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四)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决算报告;
  (五)新建和改造旅游厕所的施工图预算或决算;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
  第十五条 旅游专项资金由大连市旅游项目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区、市、县旅游局)及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市旅游局,市直项目单位可直接上报。
  第十六条 市旅游局根据当年旅游发展的总体规划及旅游专项资金规模,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意见报分管市长批准。
  第十七条 旅游宣传促销资金和旅游事业补助资金计划由市旅游局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市长批准。
  第十八条 大宗印刷、信息网络建设等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旅游项目开发补助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共同下达;旅游宣传促销资金和旅游事业补助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局下达。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旅游专项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旅游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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