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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软件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企[2007]598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10-22
实施时间: 2007-10-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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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信息产业局,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大委发[2007]12号),进一步推进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持续发展,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所需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和稳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软件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信息产业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软件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大委发[2007]12号),推动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所需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和稳定,市政府决定设立软件人才专项资金,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开展有助于软件人才的引进、培养和稳定等方面工作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分类引导、择优奖励、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信息产业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为政策引导性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和奖励等方式,围绕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目标和中心工作,以解决人才为核心,发挥引导、牵动和示范作用,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稳定,为产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资源。重点支持:  
  1、为培养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人才而进行的重点项目扶持补助。包括:政府围绕软件人才工作而开展的政策、评价、服务体系建设;政府开展的以软件人才为主题的公共宣传、会议、广告等活动费用;大连软件人才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投入;师资培养和优秀课程体系的引进;企业或教育机构(含大中专高等院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围绕产业所需人才而开展的培训项目补助;为国家、省有关扶持软件人才发展的相关资金配套等。
  2、对本地培训机构开展的具有市场前景的人才培训项目已取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补助。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贴息期限为一个贷款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3、初级技术人员的助(奖)学金;优秀软件人才培训教师的奖励等。
  4、支持软件人才工作的其他方面。
  第六条 项目指南。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年初根据我市软件人才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研究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共同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并公布申报要求。
  第七条 网上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应根据要求编制《大连市软件人才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并按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规定上报资料。
  第八条 项目评审。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比、排序,并以此作为立项及资金分配的依据,研究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九条 计划下达。经研究确定的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需上网公示10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项目资金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对已实施项目分期拨付资金:首次拨付资金计划的50%,余款待项目实施进度达到80%后拨付。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各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考评验收。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评和验收。凡未能通过验收或考评结果较差的,将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和考评的单位除外),同时对该单位以后3年内申报的项目不予考虑。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对划拨的专项资金应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为督促项目的实施,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项目单位要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要求及时向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决算,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等处理措施,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多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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