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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6]1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6
实施时间: 2006-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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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鲁财税[2005]30号),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5000元。现结合通知规定和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要求,就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深化完善,进一步做好微机定税工作
  自2004年2月以来,全省地税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和省局党组“抓大控中定小”的工作思路,加大了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力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个体工商业户全面开展了微机定税工作。两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微机定税工作规范了程序,统一了标准,体现了公平,增加了税收,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开始步入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轨道。但毋容讳言,各地的微机定税工作开展的还很不平衡,至今仍有个别单位认识上存有误区,工作被动应付,有的单位工作不深不细,基本上还是手工方式的翻版,致使微机定税工作在个别单位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为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收管理,确保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微机定税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各地应结合“管理年”活动,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推行微机定税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总结和梳理以往定税工作的经验教训,突出工作重点,找准薄弱环节,明确任务目标,狠抓责任落实,努力做好2006年的微机定税工作。
  (一)按精细化管理要求,认真做好定额核定工作。一要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各地要利用这次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有利时机,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业户微机定税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认真做好典型调查和普查工作。在这次典型户的选择上,各地应按行业把接近起征点的业户列入重点调查范围,运用不同的调查方式,摸清相关的经营数据和税源底数,并依此为切入点,推动整个工作的开展。只有将典型调查户选准了,把经营基础信息搞实了,才能保证定额依据和定额标准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二要做好定额的分析测算工作。要在认真总结以往定税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各个行业的具体特点,本着“科学、实用”的原则,采取不同测算方法,合理确定定额参数和系数,力求使税收定额定得准确、定得合理,定的有说服力。三要做好微机数据的修改补录工作。本年度的微机定税工作因涉及到营业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的调整,有可能要对所有个体双定户的应纳税额进行重新核定,数据调整的多,录入的工作量大,为了保证数据质量,各地必须加强审核,落实责任,建立考核机制,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整个工作结束后,省局将通过“一户式”管理信息系统汇总各地微机定税情况,进行总体工作质量的评价。
  (二)按规范化管理要求,全面落实定额公开制度。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的免征面将进一步扩大,这就对税收核定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在工作中一是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时汇报这次税收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和目的意义,以及税收征管工作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争取支持,减少阻力。二是要全面推进定额听证制度,充分听取纳税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加强向社会各界的宣传,最大限度地化解定税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三是要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不仅要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的税收核定情况进行公开,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也必须同时进行公告,保证所有纳税人都有充分的知情权,从而增强社会监督的工作力度,有效地避免人情税、关系税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期完成任务。今年的微机定税工作,因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大量的基础信息需要重新采集,定额依据和标准需要重新测算,其工作难度和质量要求都要高于往年。因此,各地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确保质效。2月10日前各地要将今年个体定税的工作方案上报省局,工作方案应包括分阶段工作计划、实施过程的主要措施和方式方法,整个定税工作要求在3月底前全部完成,4月1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工作总结除了应概括地总结本年度微机定税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和工作实效外,还要将起征点调整后定税户数变化、未达起征点户数的比例、税负调整对税收总量和主要税种的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说明,要有数据、有事例、有分析、有建议。
  另外,为了更好地指导、规范全省个体税收的核定管理工作,要求6月底前每个市至少报送10个行业微机定税的经验做法,具体内容包括:行业情况介绍,典型户的选择,典型调查的方式方法,参数、系数的确定,定额标准测算、主要税种的税额核定及具体事例等,省局拟在审查筛选后将其汇编成参考范例。
  二、强化措施,全面加强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的管理
  随着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到位,未达起征点的个体业户将大量增加,这给个体税收管理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实现工作重点由征收管理向税源监控的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有效的落实,才能促进个体税收征管质效的进一步提高,才能更好地体现“管理增加税收”的治税思想。
  (一)加强户籍管理,摸清管户底数。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充分发挥综合治税网络的优势,在微机定税工作基本结束后,适时组织力量,集中开展一次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同时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做到户源底数清,管理无死角。
  (二)健全制度,严格未达起征点业户的认定工作。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是规范对其管理的关键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对于纳入税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科学认定。每年的微机核定工作,在业户经营额初步核定后,主管地税机关应进行集中分析评议,对定额不合理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对公告后纳税人有意见的,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查、复审,尤其对刚达到起征点和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不仅要依法公正,还要有理有据。
  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各地要在确认纳税人账簿记录真实、完整和核算准确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账簿所反映的经营额和起征点标准进行认定。对在账簿上采取不列、少列收入或随意调节收入的,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理;对具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依法对其进行核定征收。
  (三)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纳税申报管理。本着“规范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对临近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和未达起征点的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要实行按季申报,对其他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可实行按半年或按年申报(对临近起征点的标准和其他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具体申报期限由各市自行确定)。对月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其依法申报纳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
  (四)建立管理档案,实施动态监控。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尤其是对临近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动态管理档案,税收管理员应定期采集其生产经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监控。同时要进一步明确信息的采集、传递、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日常监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强化发票使用管理,实现“以票控税”功能。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发票作为监控营业收入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其作用将更加突出。对未达起征点业户,主管地税机关一方面要按规定供应发票,一方面要对其发票的领购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同时要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税收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未达起征点业户的发票开具情况,将其实际经营情况与发票开具金额进行比对分析,并根据掌控的情况提出具体的管理建议。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各地应认真落实发票逐笔开具制度和发票“三奖”措施,加大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以及其他发票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真正实现发票的“以票控税”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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