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5]2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4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6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青岛)、省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地税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予以下发,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居民身份证公告问题
  总局《办法》规定的公告内容中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省局《实施办法》在征求意见期间,各地普遍认为,公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对欠税公告工作并无积极影响,反而增加了基层税务机关工作的难度。经请示总局征管司,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对《实施办法》中的公告内容作如下规定:对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内容中可不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对走逃、失踪纳税人欠税的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应公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二、关于公告时间、公告范围、公告形式等问题
  为加强国、地税之间的工作配合,近期省国、地税联席会议将对公告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统一协商,省局将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就有关问题专门下发通知。目前,各地应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欠税资料的统计、核实和上报等工作。需省局公告的名单,请各市局于3月底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税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地税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地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罚款。
  第三条 欠税公告是指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定期公告,以此督促纳税人及时、足额清缴欠税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
  
  第二章 公告内容及范围
  第五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欠税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欠税余额是指纳税人的累计欠税金额,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是指公告期内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 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地税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纳税人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纳税人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纳税人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欠税。
  
  第三章 公告程序
  第七条 县(市、区)地税局计会部门负责提供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制作《纳税人欠缴税款清册》,并于季度、半年征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给基层主管地税机关。
  第八条 基层主管地税机关收到县(市、区)地税局计会部门移交的《纳税人欠缴税款清册》后,应与日常控管情况进行核对,分户制作《纳税人欠缴税款确认书》,并安排税收管理员逐户进行调查核实,由纳税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欠税金额存在差异的,应及时查明情况,予以纠正,金额一致的,制作《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注明“情况属实、同意上报”字样,自收到《纳税人欠缴税款清册》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市、区)地税局。
  第九条 县(市、区)地税局收到报送的《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后,由征管部门负责对其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符合条件且在公告权限内的,及时予以公告;按照公告权限需要报请上级机关公告的,在《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上注明“同意上报”字样,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地税局。
  第十条 市地税局收到报送的《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后,对在公告权限内的要及时予以公告;按照公告权限需要报请上级机关公告的,在《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上注明“同意上报”字样,自收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地税局。
  第十一条 欠税公告机关应制作《××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以“ 地税告字[ ]第( )号”形式签发。省、市、县(市、区)地税局应于收到《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后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公告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地税局计会部门负责提供欠税情况,基层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核实工作,法规部门负责备案,宣传部门负责对外发布,省、市、县三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欠税公告的管理和上报资料的审查工作。各部门之间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传递机制,明确岗位责任,加强配合协调,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 公告机关应按期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一)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按月公告。
  第十四条 省、市、县三级地税机关应明确职责,按照公告权限予以公告:
  (一)企业、单位纳税人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局予以公告。
  (二)企业、单位纳税人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税局予以公告。
  (三)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省地税局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在欠税公告中,地税机关应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县(市、区)地税局应在局机关欠税公告栏(或政务公开栏)和欠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税场所予以公告,或在能够覆盖辖区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省、市地税局应在能够覆盖辖区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欠税公告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辅导和宣传。欠税公告前,应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进行预告,提醒和督促纳税人及时清缴欠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公告之前全部或部分缴纳欠税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填制《欠税公告变更说明书》,于公告前五日内直报公告机关。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欠税确认后至欠税公告前,缴纳所欠税款50%以上且制定了具体清欠计划的,可暂缓公告,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未按计划执行的,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
  第二十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应上报不上报或上报数据不准确的,上级地税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纳税人的欠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时,应由两人以上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欠税公告档案资料的管理,公告决定及相关文书应列入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借助信息化,建立《欠税公告台帐》,及时登记欠税公告情况,并对欠税清缴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 欠税公告费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费用开支,应列入部门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比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如需公告,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单独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地税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加强衔接,落实责任。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欠缴税款确认书》、《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欠税公告变更说明书》文书格式由省局统一设计,各市自行印制;《纳税人欠缴税款清册》、《欠税公告台帐》由各市设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2 苏国税发[2008] 2008/8/20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欠税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2] 2002/11/10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和《 黑地税发[2004] 2004/11/26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 黑国税发[2005] 2005/5/2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的通 苏国税函[2006] 2006/10/9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本级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衢地税发[2005] 2005/3/3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 苏国税发[2007] 2007/3/2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 苏国税发[2006] 2006/7/1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皖国税发[2004] 200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