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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界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7]7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2
实施时间: 2007-8-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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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据各地反映,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下发后,在执行中遇到许多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的问题,为切实加强新办企业税收征管,堵塞管理漏洞,避免发生交叉和矛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属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有关企业界限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企业的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已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
  三、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已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
  四、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下列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原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
  五、自2006年1月9日起,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超过25%的,作为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进行税收征管。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六、自2006年1月9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所有内资企业,不符合上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税收征管范围归属。即:
  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国家税务机关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企业和国家税务机关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七、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一)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机关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八、本文件所称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对执行中的偏差和不到位的,要认真整改纠正;要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搞好协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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