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3]5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21
实施时间: 2003-3-2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9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精神,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时限问题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资格认定后,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时,主管国税机关从受理到审核一般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关于减免税执行时间问题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国税机关审核后,从通过国税机关审核之日的当月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再就业优惠证》注释问题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国税机关审核后,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企业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税务部门)”页中盖章注释有关情况(专用章样式附后),经办人签字。
  附件:再就业优惠证样本(略)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鄂财税发[2006] 2006/3/3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市地税发[2003] 2003/9/17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沈地税发[2006] 2006/2/23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 2006/5/3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大地税发[2006] 2006/3/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 内财社[2003]19 2003/3/16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 津地税征[2003] 2003/12/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享受下岗失业 津地税流[2004] 2004/7/2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 渝地税发[2006] 200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