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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3]5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21
实施时间: 2003-3-2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0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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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精神,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时限问题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资格认定后,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时,主管国税机关从受理到审核一般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关于减免税执行时间问题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国税机关审核后,从通过国税机关审核之日的当月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再就业优惠证》注释问题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国税机关审核后,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企业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税务部门)”页中盖章注释有关情况(专用章样式附后),经办人签字。
  附件:再就业优惠证样本(略)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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