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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部分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退[2003]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2
实施时间: 2003-3-12
失效时间: 2007-7-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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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单位已于2003年1月份完成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报送任务,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全面清算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在各单位尚未全面完成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没有最终审核确认并批准企业单证不齐(含信息不齐,下同)备案部分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下,为支持我市出口企业出口创汇,同时也为我市税收收入提供可靠和准确的收入来源,确保我市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按期完成。经市局研究,决定暂以2002年度出口企业初步清算统计的备案数据为依据,分两批接受出口企业备案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2002年度各出口企业初步清算统计的单证不齐备案出口货物退(免)税为依据,凡出口企业已备案的出口货物,在部分货物单证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于2003年3月底前汇总进行第1次申报,申报的退税所属期统一定为200301.出口企业全面完成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整套清算报表和报告,并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清算结果后,须依据最终清算备案结果,扣除第1次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额后,收齐其余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于2002年6月底前汇总进行第2次申报,同时申报所属期定为200302.凡出口企业经过全面清算后的备案结果与初步清算备案结果相同,或有部分调整,但在第1次申报备案部分退(免)税时,已将最终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全部申报完毕的,不需要进行第2次申报。
  二、申报注意事项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中,已备案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的两次申报全部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生产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仍须按规定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用来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以便进一步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若生产企业用国产料件替代进口料件加工产品出口的,由于国产料件不在进料加工贸易手册中反映,因此,可以根据确认属实的《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内容和实际进口货物报关单反映的进口料件情况,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而不应将国产料件混同进口料件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备案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电子化申报时,部分项目输入情况如下:
  1.所属期:第1次申报时,所属期输入200301;第2次申报时,所属期输入200302.
  2.出口销售额:输入单证齐全并准备申报免、抵、退税的备案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3.内销销售额:本项目输入“0”。
  4.内销销项税额:本项目输入“0”。
  5.进项税额:本项目输入“0”。
  6.上期结转进项税额:在生产企业申报程序中若该项目有税额,则统一将该项目改为“0”(2002年未抵、退完的进项税额结转2003年、即申报程序中“上期结转进项税额”项目反应的税额后,须与2003年新购进进项税额一并参与2003年当年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故备案部分不能重复计算。生产企业申报2003年1月份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须在对应的“上期结转进项税额”项目中录入该税额。)
  7.当期应纳税额为正数时,一律按规定予以征税。
  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则表明当期不予免、抵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不予免、抵税额,即有未抵减的当期不予免、抵税额抵减额。此时,由于计算机申报程序方面的原因,计算机自动计算出应退税额,该应退税额不得办理退税。同时,必须立即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反映情况。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调整申报程序,添加项目后,将新程序下发给该企业。企业须将原申报程序中存在的已向退税机关正式申报的数据,导入新程序中,重新按规定申报备案部分货物的免、抵、退税。
  8.生产企业如遇有“上期结转不予免、抵税额抵减额”(指2002年未抵减完而结转到备案当期,需继续在当期不予免、抵税额中进行抵减的税额),或遇有“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指2002年未抵减完而结转到备案当期,需继续在当期免、抵、退税额中进行抵减的税额)时,也必须立即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反映,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调整计算机申报程序,添加项目后,将新程序下发给该企业。企业须将原申报程序中存在的已向退税机关正式申报的数据,导入新程序中,重新按规定申报备案部分货物的免、抵、退税。
  9.其他项目按备案出口货物实际情况和程序规定输入。
  三、审核要求
  (一)各征、退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总局和市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规定,审核企业报送的备案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凡在2003年3月末未按规定备案的出口货物应一律按规定予以征税,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备案,更不能超出最终备案出口货物范围、退(免)税额和申报期限申报免、抵、退税。
  (二)各征税机关在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一般规定审核企业申报备案部分的免、抵、退税额时,须特别注意审核企业“上期结转不予免、抵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出口销售额”、“内销销售额”、“内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结转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等项目。
  (三)退税机关仍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电子化审核程序,审核企业报送的备案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并严格按规定核查纸介质退(免)税凭证及其电子信息,对由于将“上期结转进项税额”输入“0”而出现的计算机假“报错”问题,可以忽略,并直接跳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税法[2007]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5
实施时间:200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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