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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性文件会签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4]15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30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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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浙江省地税系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的决定》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切实推进依法治税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及所属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及各级地税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通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省及各级地税局机关内部关于宣传、教育、计划、稽查、监察、人事、财务、税政等不涉及纳税人或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内部文件、工作办法、工作规程,以及针对特定纳税人或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发布的布告、公告、批复或者作出的决定,不属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其会签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按本办法进行会签:    
  (一)省及各级地税局自行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主办与省及各级地税局联合制发的;    
  (二)省及各级地税局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提出的贯彻意见或补充意见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三)省及各级地税局负责起草报同级政府批转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五条 省及各级地税局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工作。    
  第六条 省及各级地税局法制部门在规范性文件会签时应当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    
  (三)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已按规定征求相关机关、组织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五)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否适当;    
  (六)其它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会签一般应通过《公文处理系统》进行流转,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省及各级地税局各职能部门主办的规范性文件,在流转至办公室核稿之前应先流转至法制部门进行会签。如需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会签的,应当在其他职能部门会签后再流转至法制部门。未经法制部门会签的,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九条 省及各级地税局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合法性和适当性要求的,应签署同意意见,并按《公文处理系统》的要求流转至下一环节;
  (二)符合合法性要求,但存在明显不当的,应提出修改意见,并按《公文处理系统》的要求流转至下一环节;
  (三)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不得予以会签,并及时将存在的问题或处理建议反馈给主办部门;经与主办部门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按规定会签;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署保留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并按《公文处理系统》的要求流转至下一环节。 
  第十条 省及各级地税局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工作应当在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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