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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字[2006]7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9-28
实施时间: 2006-10-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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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610元、145.8元、29.2元、3.6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540元、129.1元、25.8元、3.2元。
  二、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为5.7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为48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劳动报酬标准。
  三、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四、中央、省、部队驻青用人单位和外省、市驻青用人单位执行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青政字〔2004〕12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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