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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发[2007]3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8-8
实施时间: 2007-8-8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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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以下简称五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现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被征地农民调查和参保方案制定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征地调查时,应会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五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即征即保方案,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当地政府审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保人员范围。征地协议签订当年,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除在校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均属于参保范围。五市人民政府应参照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确定参保总人数,按照所征土地的原土地承包人确定具体参保对象。
  (二)缴费标准。缴费基数按参保时各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缴费比例不得低于各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缴费比例,其中,参保个人和村集体缴费比例之和应不低于12%,市、镇两级财政补助比例之和应不低于4%。缴费年限根据参保人员年龄确定,参保时年龄小于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一次性最低缴纳15年;参保时年龄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按各市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
  (三)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应优先用于个人缴费,土地补偿费等村集体土地收益部分应优先用于村集体缴费。镇级财政补助资金从土地收益和财政收入中列支,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从社会保险储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四)待遇水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即征即保方案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五市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将参保方案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
  二、确保参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和村集体缴纳的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市、镇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同时划入。资金全部到位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记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和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供地。
  三、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五市在确保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的同时,要加大工作力度,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将成建制“转非村”、城市规划范围内村庄、全国重点小城镇、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经济条件较好的村纳入保障范围。要加强宣传,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五市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抓紧抓好。要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加强农保经办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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