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8]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4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8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黄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经研究,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9〕4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前购进还没有抵扣完的外购已税黄酒一律停止抵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2] 2002/5/30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青国税发[2001] 2001/6/19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重新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冀财税[2001]37 2001/7/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 皖国税函[2001] 2001/6/12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价 宁国税发[2006]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