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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5]3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4
实施时间: 2005-4-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3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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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快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已经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按照“三个三”的工作思路,为充分发挥个私税收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增加政府财力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全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私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适应经济增长形势,合理确定营业税定期定额纳税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应税经营额。各级地税机关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双定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如实调整或核定其定额,努力缩小双定户纳税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的差距。
  二、根据客观经济条件,合理调整双定户总体税收负担。各级地税机关在重新核定或调整双定户纳税定额的同时,要根据其实际成本负担情况,合理确定其所得税预(带)征标准,充分考虑双定户的总体税收负担。
  三、对外加强宣传、对内协调配合,确保政策平稳过渡。调整和重新核定双定户定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引起足够重视,特别是各级征管、计财、税政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研究制定完善的调整定额的工作方案;要通过广泛宣传,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工商、国税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争取广大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确保定额调整工作落到实处。
  四、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和加强对偏远的农村、山区、海岛等零星个体税收和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因地制宜、积极研究和推行“简并征期”、“ 简易纳税”,银(银行)税、信(信用社)税、邮(邮政局)税联网扣税的办法,为广大农村、山区、海岛个体私营业户履行纳税义务创造便利条件;暂时不具备联网扣税条件的,可委托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基层政权组织等代征,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既不具备联网扣税条件、又难以实施委托代征的零星个体税收,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回征收的办法,并切实按“双限”制度履行好票款结报工作,防止有税不征或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税款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国地税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作,通过相互委托代征税费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家庭工业户、临时经营户、门征开票业务等零星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防止税源流失;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长期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工业户等,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六、各级地税机关都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用足用好现有税收政策,大力支持第三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涉农税收优惠、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等,各地都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七、各地要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做到服务与管理的有机结合,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和服务行为。各级税务机关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都要以清晰明了的作业指导书加以规范并持续改进,使管理和服务流程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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