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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5]56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3
实施时间: 2005-12-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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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做好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保持企业所得税收入可持续增长,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前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5]1107号)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把握好今年最后几天的所得税工作,树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可以确认企业符合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在今年年底前落实到位,该免征的税款应给予免征、该退税的应给予退税。企业属于2005年度的税前扣除项目,除需在汇算清缴时才能确定的外,应在今年12月底前进行扣除。
  二、 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准确定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的角色,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自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基础上,确定全年应补、应退税款,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的行为,纳税人是汇算清缴的主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对纳税人汇算清缴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程序辅导,并对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
  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并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报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登记,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规定,做好外来尤其是省内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认定,坚决杜绝各自为政,不按规定认定现象的发生。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省局联系。
  四、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超市、家政、洗车、美容美发等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
  五、 企业为全体雇员在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含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的税前扣除支出按浙地税函[2004]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 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借资方企业的股权结构没有发生改变的,出资方企业从借资方企业取得的收入,能出具借资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的,按“投资收益”处理;不能出具完税证明的,出资方企业按“利息收入"处理,借资方企业视作“利息支出",按浙地税函[2004]548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可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全额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八、 既有事业编制人员又有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纳税人,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发放给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额部分可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发放给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额部分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编者注:浙地税发[2006]118号第七条废止。)
  九、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损失(含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在确认财产损失具体金额时,其以前年度应提未提的折旧部分,暂不允许确认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八条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5
实施时间:20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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