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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征[2008]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4
实施时间: 2008-1-4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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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式样附后)分为电脑版和手写版两种,电脑版发票代码为:231000730451,包装规格为200份/包,5包/箱;手写版发票代码为:231000732451,包装规格为25份/本,40本/箱。
  二、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电脑版和手写版均为四联发票,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背涂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防伪油墨印框,背涂绿色,加印防伪标记,税务监制章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制);第三联为记账联(红色油墨印框,背涂蓝色);第四联为业务联(蓝色油墨印框,使用普通打印纸)。
  三、签单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前(含)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下简称“保险单”),若在2008年1月1日后(含)开具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保险机构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上注明保险单的签单日期。
  四、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检查等,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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