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6]1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3
实施时间: 2006-1-1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规范征缴行为,减少税收流失,根据我省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现将律师事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工作。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计征,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合理确认固定资产折旧、期间费用、待摊费用等费用的摊销比例,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做到据实核算,依率计征。
  二、完善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对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征收率两种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合伙人,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合伙人,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在5%-7%的幅度范围内,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调查、测算后确定。
  三、逐步推进律师事务所建账建制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精细化管理,督促、辅导律师事务所开展建账建制工作,帮助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依法办税能力。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已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再改为核定征收。各律师事务所也应建立和健全账证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为实现向全行业查账征收过渡奠定基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 青地税发[2008] 2008/12/24
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 国办发[2023]34 2023/10/5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 2013/1/1
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 国办发[2020]37 2020/10/5
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法发[2019]34号 2019/12/25
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 2023/9/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 2012/5/28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 2021/9/30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12119号建议 2021/5/2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 鲁地税发[2001] 200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