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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等资料备案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07]218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1
实施时间: 2007-12-2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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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等资料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基层局要做好备案的组织工作,对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制度等资料的备案,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备案工作。
  附件: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等资料备案管理制度
  二ΟΟ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备案管理制度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报送资料进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财务制度是纳税人进行财务活动的规范,即对资金的获得、使用、耗费、分配等一系列活动的规范,具体规定财务管理的原则、任务和方法。
  会计制度是组织管理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的规范。主要包括: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的基本原则、会计凭证管理、会计科目与会计账簿设置、记账规则、会计报表的填制与报送、会计资料的分析与利用、会计检查的程序与方法、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档案的保管与监督销毁等。
  财务处理办法是对资金的取得、使用、耗费、分配等财务活动的具体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办法是处理各项会计事务时运用的具体会计核算方法。例如:收入确认方法、折旧提取方法、应税所得会计处理方法等。
  会计核算软件是采用数据技术和特定的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程序,能够录入会计凭证并进行处理,自动生成会计账簿、报表及相关资料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应用程序。
  第四条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所辖的区税务分局、县(市)税务局,负责管辖区域范围内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制度等资料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等资料。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报送的资料包括: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以下称财会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以下称核算软件)。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一个或数个文件报送。
  对纳税人自主开发的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相同版本的复制件,同时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见附件,以下简称报告书)中,注明开发人员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对于市场上公开销售、有版权限制、不能复制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告软件的名称、版本号、编制单位和销售单位等信息。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会制度。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算软件。
  第八条 纳税人因经营范围变更、企业改制等原因,财务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于新的财会制度实行之日起15日内,将新的财会制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需要更换或升级核算软件时,应于事前将会计核算软件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各区、县(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文书受理窗口办理备案事宜,将《报告书》与报送资料同时提交给文书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备案。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核对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告之纳税人补齐。资料齐全后,税务机关在《报告书》加盖征收部门印章。《报告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留存,另一份与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于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及资料移交征收部门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转发省地税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征[2000]274号)文件规定,将《报告书》及资料分户归档。
  第十三条 各基层局在实施税源管理、税务检查工作时,可以充分利用已备案的财会制度等资料,根据资料提供的信息,有针对性的对纳税人开展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等项职责时,经本部门领导、主管局长批准,可以调阅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等资料,具体规定按照档案资料调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纳税人报送财会制度和核算软件要妥善保管,不得用于税收执法工作以外的用途。对因保管不当、违规外传等原因,造成纳税人商业秘密泄露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税务局应加强对纳税人报送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等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局综合业务一科负责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等资料备案的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对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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