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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问题整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保监发[2007]8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8-1
实施时间: 2007-8-1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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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报的2006年度外部审计报告,并核对各机构备案的职业责任保险和保证金协议,发现部分机构存在业务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行为。现要求各相关机构就外部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具体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代收保险费或客户资金专户问题。审计披露,有的代理机构和经纪机构未设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或客户资金专户,有的中介机构虽然设立了专户,但是保费收支并未全部通过专户进行核算。
  (二)监管费问题。截至审计报告日,有的中介机构仍未缴纳2006年度监管费,有的未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5‰在年终决算后清缴。
  (三)营业保证金和职业责任保险问题。截至审计报告日,有的中介机构未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的中介机构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已到期未办理续保手续。此外,通过审查各中介机构备案的职业责任保险和保证金协议,发现有的中介机构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责任限额或保证金协议的条款表述不符合《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5]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要求。
  (四)注册资本问题。审计披露,有的中介机构存在注册资本未到位的情况。
  (五)财务核算问题。经审阅各机构上报的审计报告发现,有的中介机构未按照《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要求设置会计科目,有的未办理房屋或车辆的过户手续,有的未计提盈余公积等。
  二、整改要求
  (一)未设立代收保费或客户资金专户的机构,应当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或《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中介管理规定)的要求,开设独立的代收保费或客户资金专户,用于核算代收保费或其它客户资金。
  已设立专户的机构,应当认真清查专户的使用情况,规范相关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区分自由资金和客户资金,确保代收保费和其它客户资金的安全,避免出现挪用情况。
  (二)未缴纳2006年度监管费的机构,应当根据《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要求,立即补办监管费缴纳事宜。
  已缴纳监管费的机构,应当认真审核监管费是否足额缴存,发现未足额缴存的,应当予以补足。
  (三)未办理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的机构,应当按照保险中介管理规定和27号文件要求,补办相关手续;职业责任保险已到期未续保的机构,应当办理续保手续。
  缴存保证金的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存款银行是否为全国性商业银行,并审阅保证金存款协议,是否按照保险中介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65号)要求,在存款协议中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经纪或公估)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经纪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应当进行修改。
  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已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是否符合27号文件要求,其中保单对保险代理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保单对保险经纪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应当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提高责任限额。
  (四)注册资本未到位的机构,应当补足注册资本或采取减资等措施,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五)财务核算存在问题的机构,应当针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逐一改正。
  各相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审计报告、职业责任保险和保证金存款协议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并整改,并于8月31日前将整改报告报至我局。相关中介机构还应当将符合要求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交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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