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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5]15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18
实施时间: 2005-10-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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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分年、分批在适用行业、企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推广应用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税控收款机是依托现代高科技手段,规范纳税人开票行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有效实现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手段,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税务和财务管理的有力措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利于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能;有利于建立起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打击和遏制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二、推广应用原则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做到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分类推广,三年左右到位。
  (一)坚持“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
  (二)坚持税控收款机的准入和购置实行标准化、市场化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在公开招标选定机型中实行自由选择的原则;
  (四)坚持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技术支持、保修维护、操作培训实行谁生产(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
  (五)坚持监督管理和积极协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推广应用组织
  (一)机构设置
  成立安徽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领导参加,负责组织、领导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在省政府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系统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具体事宜。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国税、地税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工作中要紧密配合,相互沟通,加强协作,尤其是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要准确划分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避免纳税人重复购置机具,确保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
  2.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税、地税部门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前期试点过程中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给予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3.质检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4.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四、推广应用范围
  (一)必须推行范围。凡从事商业零售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办理税务登记,取得发票使用行政许可,月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纳税人是否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以及推广应用的时间和步骤安排,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界限划分。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商业零售企业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
  (三)暂缓推行范围。凡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以及大型连锁快餐业,鉴于其核算相对健全,而且系统建设投资成本偏高,不宜立即全部更换成税控收款机,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
  五、推广应用步骤
  根据国税、地税系统不同情况和全省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特点,注意策略和方法,采取先易后难、先城市后农村的办法,分步推行,力争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推广应用工作。
  (一)国税系统推广应用步骤:
  1.2005年10月1日至2005年底,选择1至2个省辖市进行试点,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全面推行创造条件。
  2.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前,在省辖市和县城区从事商业零售业、且年经营额达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中推广应用。
  3.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从事商业零售业、且月经营额达5000元以上的所有城乡纳税人中推广应用。
  (二)地税系统推广应用步骤:
  1.2005年底前所有省辖市的娱乐业和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的餐饮业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收款机。
  2.2006年底前在省辖市及县城区内所有符合省地税局确定的推广范围内的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收款机。
  3.2007年底前争取将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范围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纳税人。
  六、推广应用招标
  (一)在省政府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成立税控收款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两局负责人担任,同时请各成员单位参加,分别负责国税、地税系统税控收款机招标选型的领导工作。
  (二)税控收款机的公开招标工作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组织实施,参照《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文件范本》和国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定招标文件。
  (三)税控收款机实行“公开招标”。有关招标信息除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报》上公告外,还要在省级报刊、政府网站和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公告,并将招标结果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中标企业的产品型号、销售价格、售后服务承诺和承担的相关责任、保修年限和维护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方式等,均应随招标结果一并向社会公告。
  (四)公开招标的范围必须是通过资质审查和已获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五)通过公开招标选定5至10家税控收款机定点供应商,纳税人必须在定点供应商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购买。
   七、推广应用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推广应用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认识到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带有强制性的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密切与财政、信息产业、质检等部门的配合协作,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工,协同推进此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推行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意义、法律规定、推行范围、推行方法和政策规定,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联系实际,稳步推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精诚协作,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符合自身管理特点的实施方案,力求符合当地行业纳税人使用的需求及特点,同时也要考虑到税务机关实施推行工作、监督管理与其他税收工作的有效衔接和人力、物力的合理安排。推广应用工作中,要注意研究税控收款机推行工作的难点,摸清、摸透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既要注意解决共性问题,又要注意解决个性问题,切忌工作简单化。
  (四)优化服务,强化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服务质量和维修记录,督促生产商和代理商完善服务,及时解决纳税人在机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方便纳税人开票和数据申报。税控收款机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税务、质检、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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