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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涉税检举案件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6]15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7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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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违法案件检举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和提高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称举报中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分类管理是指:各级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涉税检举件先进行初审,区别情况,然后按照检举件的来源、检举反映的事实、检举偷税案件的性质和内容的详实程度,分种分类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举报中心应在受理检举案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日内,将案件进行分类,提出处理建议,连同检举件材料报举报中心主任审批,其中特别重大案件由地税局分管局长审批。
  第四条 举报中心应设立检举登记台帐,注明案件交办时间、来源、登记、限定结案时间等。
              
  第二章 初审种类
  第五条 各级举报中心根据检举件所反映的事实,分以下五种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检举事项为涉嫌地税偷、逃、抗、骗税案件的,由稽查局负责查处,查处要求按《稽查工作规程》和省局有关检举案件查处规定办理,案件查结后根据检举人要求将查处结果反馈检举人;
  2、检举事项为税收政策业务咨询的,举报中心转交有关税政部门办理,由承办单位在5日内将办理意见返回举报中心及检举人;
  3、检举事项为清理漏管户、发票核查等涉及日常税收征管业务的,由举报中心转征管部门办理,由承办单位在15日内将办理意见返回举报中心及检举人,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期限;
  4、检举事项为对地税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廉政、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和检举的,由举报中心转监察室处理;
  5、对不属于上述内容的其他涉税检举件,举报中心可以酌情处理,但如果不予受理的,做好记录,对署名并留有详细通讯地址的,可书面回复检举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6、对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后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三章 案件分类标准
  第六条 对第五条第一款所述,检举事项为涉嫌地税偷、逃、抗、骗税案件的,由举报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再分类进行处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检举案件属于一类案件:
  一、政府领导或局领导有具体批示意见的;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转来要求回复查处结果的;
  三、上级税务机关重点督办或批转并要求回复查处结果的;
  四、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证据线索清楚,偷税金额明显较大的;
  五、偷税手段恶劣,性质严重,涉及面广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涉及地税系统人员违法违纪的偷税案件;
  七、检举人为群体检举、或检举次数超过三次的并提供税务违法行为线索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检举案件属于二类案件:
  一、上级领导签阅但无具体批示内容的检举案件;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转来不要求回复查处结果的;
  三、一般的检举案件,有一定的偷税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检举人重复检举,且反映的税务违法行为线索有新增加的;
  五、下级稽查局已查核过,但检举人不满意查处结果从而越级检举的,并提供新的税务违法行为线索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检举案件属于三类案件:
  一、其他部门转来相同内容但地税已查处或正在查处的;
  二、检举内容不详,线索不明,明显有主观猜测或道听途说、不具备调查价值的;
  三、虽有基本检举线索,但经审查认为其提供的线索目前不具备稽查价值的;
  四、有一定检举线索,但经初查发现其提供的线索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无新的税务违法行为线索的重复检举。
  第十条 对已分类的检举案件,经稽查发现与其确定的标准不相符的,由检查人员提出,经举报中心审核并经主任批准,可重新调整案件分类。

  第四章 案件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一类检举案件,应掌握以下原则安排检查:
  一、对重点督办的案件要高度重视,要求快速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1]87号)的要求,确定案件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制定查处方案,确保案件查处的时效和质量。 
  二、对上级税务机关交办并督办、领导签批、上级转办并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并报告案件的查结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未结案或查结确有困难的,要及时作阶段报告并说明原因,要求延长办案时限并随时上报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案件查结后要及时上报结案报告,上报的材料必须规范。
  三、安排业务水平高的稽查人员成立专案检查组,并根据检举反映的内容明确稽查思路,制定稽查预案;
  四、按照优先稽查的原则,实行限时结案。一类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稽查时间原则上限定在9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经稽查局长批准适当延长。同时要及时上报查处进展情况。
  按规定时限对超期未报结果的,上级举报中心要进行催办,必要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对二类检举案件,应掌握以下原则安排检查:
  一、由检查部门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二、按照优先于专项检查的原则安排检查,实行限时结案,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期。
  第十三条 对三类检举案件,应掌握以下原则安排稽查:
  一、对已经受理或者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向税务机关再次检举同一事项的,该税务机关作重复案件处理,不予立案,由先受理、检查的税务机关一办到底;
  二、对线索不清、事实不明的无价值检举件,经稽查局(处)领导批准后可暂存待查,有进一步检举线索后再作处理。
  三、对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线索或者事实的,税务机关不再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对已查结的检举案件,应积极组织入库,必要时可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确保稽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对三类检举案件,经稽查局长批准,及时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一、二类案件结案后,稽查局(执行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中心报送案件相关资料,举报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五章 结案回复
  第十七条 对一类案件,检查组应定期汇报案件的阶段性检查结果,并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向局领导进行全面的专题汇报。
  第十八条 对一类、二类案件,根据检举人的要求,对于署名检举并留有联系方式要求反馈查处结果的,查办单位应在结案后15日内向检举人本人反馈,匿名或在15日内无法取得联系的检举人除外。
  检举人要求了解检查处理结果的,举报中心应在案件查结后可简要告知检举案件查处结果,但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所告知内容仅限于检举人所检举事项查处结果。检举案件查处结果的回复按照“谁查谁回复”的原则,在案件未查结前不得告知检举人查处情况,对督办或非本级查处的案件,不得对案件的查处过程和结果随意发表意见。
  向检举人反馈查处结果可采取书面形式。对只留电话号码的检举人,若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法联系到检举人,可不再联系,但须将情况作记录。若检举人后又来电要求反馈结果时,仍须将查处结果告之。
  第十九条 对三类案件,举报中心可在检举人有要求时,告知其处理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的检举件。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可在本《暂行办法》基础上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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