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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落实情况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6]57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4
实施时间: 2006-12-14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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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落实情况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精神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是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权和依法履行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责的内在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发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注册税务师执业领域从税务代理向涉税鉴证转型,这对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加大支持力度与加强监管力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涉税中介机构规范执业,提高执业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切实巩固脱钩改制成果、规范税务代理和涉税鉴证工作这项任务,提高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去认识,放在依法行政、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大局中去把握。
  规范税务代理和涉税鉴证工作,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征纳行为,提高纳税质量和申报准确率,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化解税务机关行政风险和纳税人纳税风险,构建新型纳税服务体系与和谐纳税环境;同时,也是税务机关依法支持涉税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作用的基础和前提。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规范税务代理和涉税鉴证工作,提高到进一步转变政府行政机关职能,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落实税源间接控管模式的高度去认识。
  二、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市局要确定一位局领导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检查组,在布置各地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对所属县、市、(区)局的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检查依据和检查重点
  按照总局提出的检查重点及本《通知》附表内容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代理工作中违纪情况的通报》(浙地税函[2006]269号)规定的“五个不准”等要求,部署安排对本级及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检查工作。
  四、工作安排和检查要求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将自查结果汇总上报市局,市局将各县、市(区)的上报情况汇总后,于2007年1月10日前报省局。市局应在上报前至少选择一个县、市(区)进行抽查。省局将在2007年1月中旬结合2006年度对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质量的抽查工作,至少对一个市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未自查或工作不落实的,将追究税务机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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