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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6]59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6-12-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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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配合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
  新申报表是根据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整变化,在认真总结现行申报表设计、使用情况的基础上设计改进的。推广应用新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对纳税人优化服务的体现。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申报表推广应用中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为让基层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完整、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基层征管、稽查一线的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以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
  三、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时间要求
  从2007年1月1日起,全省必须统一使用新申报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为配合新申报表的使用,省局将及时修改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和纳税申报软件业务需求,确保新申报表按期实施。
  四、关于新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
  (一)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二)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数额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额中,但不得使主表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的有关规定,福利企业其年度纳税申报时,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部分,填报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福利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允许加计扣除额”中,并且不得使主表16-17-18+19-20-21行的余额为负数。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附表十一《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29行“其他”,填报内容包括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收益的事项。
  (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8行“其他”,填报内容包括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失的事项。
  (八)依据现行政策所有企业适用15%税率的地区,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适用税率”填写“15%”。
  (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6列“法定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适用的税率,即适用15%税率的地区,填报15%;其他地区填报33%。
  (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填报,其第1行“收入总额”是指全部应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所得以及事业单位的免税项目收入。
  (十一)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期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数额来确定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包括27%、18%两档优惠税率。
  (十二)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查增的销售(营业)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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