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7]45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5
实施时间: 2007-1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227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杭地税二[2006]248号)悉,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1030号批复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税款为:本纳税年度内累计取得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比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计算的累计应纳税款,减去本纳税年度内取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汹涌澎湃   2010年11月30日 +25金币
标题不完全
应改为: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股票期权业务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5/1/2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 深地税发[2005] 2005/9/15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上证公告[2014] 2014/12/5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5]7号 2015/1/9
关于就《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2022/12/30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深证上[2019]80 2019/12/7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期货公司经纪业务 深证会[2019]47 2019/12/7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2 深证会[2023]21 2023/1/16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上证发[2015]8号 2015/1/9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 深证上[2019]71 2019/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