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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安居工程住宅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04]9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28
实施时间: 2004-4-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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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铁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售安居工程住宅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铁地税发[2004]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的规定,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地方各级政府均无权制定减免税政策。你局请示中销售安居工程住宅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严格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工作中,在对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执法,加强征收管理力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未依法纳税的单位和部门,要责令其将应纳税款限期入库,对拒绝缴纳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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