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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减免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04]32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
实施时间: 2004-11-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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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的决定》(辽地税发[2004]86号),为加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减免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督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 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规定:“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的高校学生公寓,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52号)规定以上政策继续执行到2005年年底。上述减免税审批取消后,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及后续管理工作。
  一、营业税
  (一)符合以上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见附件)和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各项收入明细。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及相关材料时,对《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报送要求的,给予认可,并给予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不符合报送要求,应通知企业重新报送。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审核认可的《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建立营业税纳税人减免税分户台帐,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材料档案管理。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营业税纳税人减免税台帐,定期检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申报减免税额大于应减免税额的,应补征相应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纳税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二、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事后监督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纳税人是否是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的高校学生公寓的投资证明及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监督,重点对是否符合高校后勤实体资格进行审查,对不是高校后勤实体的,应当补税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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