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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7]18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10
实施时间: 2007-10-10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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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从8月1日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以来,大部分保险机构和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代收和缴纳,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目前拒缴车船税的问题尤为突出,特别在保险机构转给地税机关的拒缴名单中,地税机关在找到纳税人后,难以查清拒缴原因,保险机构和纳税人的责任很难划分,由此直接影响了车船税新的征收方式的全面落实,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为尽快遏制拒缴车船税问题的发生和发展,明确拒缴的责任,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拒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这里的“及时”是指扣缴义务人报告税务机关后,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纳税人尚未离开,或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尚未结算完毕,税务机关能直接责成该纳税人服从代扣、代收税款决定并进行行政处罚的时间。否则,扣缴义务人将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对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立即电话告知地税机关处理,地税机关在接到保险机构的电话告知后,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按规定实施现场拒缴认定和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地税机关未赶到现场前,保险机构不得出具保单,完成交强险业务。对地税机关超出规定时间仍未到达现场的,投保人须填写《拒绝缴纳车船税声明》(附表一)后,保险机构可办理相关业务,并按《青岛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拒绝缴纳车船税报告表》报送地税机关。
  二、追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
  地税机关接到保险机构电话告知纳税人拒缴车船税的报告后,牵头人应立即将任务分配给相关人员,并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税务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核实情况,讲解政策,动员其依法主动缴纳税款;对拒不缴纳的,投保人须填写《拒绝缴纳车船税声明》,税务人员现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限缴期内,凡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税务登记地的地税机关补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机构所在地或住所所在地的地税机关补税。
  各基层局接到保险机构报送的《拒绝缴纳车船税报告表》后,应立即组织核实。查找到拒缴人的,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追缴税款;对查找不到拒缴人的,将情况通过NOTES-信函报市局一处,市局将集中在报纸上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告》。
  三、违规处罚
  (一)对保险机构的违规处罚
  保险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地税机关未赶到现场前,保险机构不得出具保单,完成出单业务。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并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收未收税款一倍的罚款。
  保险机构报送的《拒绝缴纳车船税报告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对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每发现一户次,处200元的罚款。
  (二)对纳税人拒缴税款的处罚
  对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等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对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的罚款。  
  四、职责分工
  (一)地税机关分工范围。对拒缴车船税的,由保险机构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按照《 xx局所辖保险机构追缴车船税联系表》(附表二)进行现场认定。负责办理对拒缴车船税的追缴处罚,凡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负责追缴;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机构所在地或住所所在地的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对现场认定与实施追缴为两个地税机关的,现场认定的地税机关应在认定拒缴车船税的次日,将拒缴情况通过NOTES-信函报市局一处,市局将在收到报告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NOTES-信函传递给相关的基层局追缴,各基层局次月10日前,将车船税追缴情况通过NOTES-信函汇总上报市局一处。
  (二)专人负责制。各基层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牵头负责拒缴车船税的认定和追缴工作,然后层层分配相关科(处),相关人员;每一个销售交强险的保险机构营业部,都应指定专人全权负责代扣代缴车船税拒缴事宜。对拒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应指定专人按照《 xx局所辖保险机构追缴车船税联系表》立即电话告知其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
  (三)建立电话告知记录簿制度。地税机关和保险机构的营业部都要建立登记《拒缴车船税电话告知记录簿》(附表三),内容包括: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车辆号码、保险机构受理人、税务机关受理人、电话告知时间、税务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等。
  五、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
  (一)为保证拒缴车船税现场认定、追缴工作落到实处,要求各基层局牵头负责部门实行定时定人值班制度。工作日按正常工作时间值班,节假日值班时间为8:30至18:00。并将节假日联系电话,告知保险机构营业点车船税负责人员,确保联系畅通。
  (二)为保证拒缴车船税现场认定、追缴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出现场,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保障认定、追缴人员使用。
  (三)拒缴车船税现场认定、追缴工作人员在现场调查认定、追缴税款时,应着税服,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四)各单位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协调,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配合。
  (五)各单位按月将《处理拒绝缴纳车船税汇总表》(附表四),通过NOTES-信函报市局一处,并将追缴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等情况文字说明。
  (六)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要提高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初期,现场认定拒缴车船税工作的重大意义的认识,通过这一举措,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拒缴车船税情况的发生,确保我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与此前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在此前收到的《拒缴车船税报告表》仍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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