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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7]22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7
实施时间: 2007-11-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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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把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乃至明年上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安排,精心部署,深入宣传,优质服务,确保超额完成我市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任务。
  二、各单位在市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按照青地税发[2006]205号文件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基层局要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对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进一步充实完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三、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仍按三个阶段进行。2007年年底前为第一阶段,重点做好宣传、服务、辅导和基础性工作,并统一于11月份在各办税服务厅对2006年度未按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2008年1月至3月底为第二阶段,重点做好受理申报和宣传工作;2008年4月至6月底为第三阶段,重点做好分析比对、检查、总结及考核评比工作。
  四、明年是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二年,也是承上启下的一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超前行动,不等不靠,根据《通知》要求认真总结去年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完善工作实施方案、宣传方案和应急预案等,通过制度保障自行纳税申报的宣传、服务、培训和申报等工作的开展。各单位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已有的申报资料,结合房产交易、租赁信息、劳务费发票开具、彩票中奖所得、政府奖励等信息,深入挖掘同行业、同职级年所得临近12万元的纳税人,采取发放提醒函、手机短信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提醒纳税人自行申报。总局今年对<<纳税申报表>>进行了部分修改,要重点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纳税人如何填报,如何申报,特别对今年申报期过后进行申报的纳税人要进行重点辅导宣传。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采取到纳税服务大厅和邮寄申报两种方式,各单位在纳税服务大厅要设置自行纳税申报专门窗口,方便纳税人申报,必要时要设置多个申报窗口,避免出现拥挤申报现象。
  五、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推进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申报面要达到100%。在扩面的同时,要注意抓好申报数据的质量。对银行、保险、证券、电力、通讯、房地产、烟草、股份制等重点行业和高收入群体的明细申报信息要进行抽查核实,重点抓好这些行业中层以上人员收入的比对、分析、评估工作,确保申报信息准确完整,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筛选打好基础。要根据上述重点行业,结合各行政区域纳税人分布的情况,确定本区域的高收入群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征管数据,锁定年所得临近12万元的纳税人名单,以确保有效地实施点对点地提醒和服务。尤其是对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应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要列为重点辅导对象,对上述扣缴义务人中无一人进行自行纳税申报的,要对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实施重点约谈。外籍人员重点辅导对象是年收入8万元以上且居住满一年的人员,要结合约谈工作进行深入调查;对外资企业中方人员要分行业进行辅导核实,除上述重点行业外,还应对外资制造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科研技术人员、外贸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进行重点辅导。个体工商户要对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上的工业、商业纳税人和年营业收入8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娱乐业的纳税人进行重点辅导,提醒他们按时申报。
  六、各单位要按照《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配档表》(附后)的要求,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各单位自行申报人数应不低于上年申报人数,具体指导计划将另行下达。市局将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并定期通报自行申报进展情况,对于评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先进的单位将按照省局表彰的分值加分,对于不能完成申报任务的单位将相应扣分。
  七、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以便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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