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7]9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6
实施时间: 2007-6-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5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对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是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实现精细化管理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增加地税收入。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摸清税源入手,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对收取水利工程水费的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收取水利工程水费的单位户数和收取水费情况,将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单位全部纳入地税管理,办理税务登记,有关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应一律使用地税发票,对以前年度实现的各项税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三、认真总结上报。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政策,对征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仔细研究、妥善解决,并认真总结相关工作情况及成效,形成书面报告,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省局(税收管理一处)。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 鲁国税函[2007] 2007/5/28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 2019/4/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关于启用“山 青国税发[2002] 2002/8/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利厅进一步规范 宁政办发[2015] 2015/8/25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 发改农经[2017] 2017/12/7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调整计价依据 湘水发[2019]6号 2019/4/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水利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的 豫政办[2021]25 2021/5/30
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 发改农经[2015] 2015/3/17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办水总[2016]13 2016/7/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 闽价商[2007]40 2007/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