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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2005]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3
实施时间: 2005-1-13
法规类型: 工资管理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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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职工积极性的提高,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 2004 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4]26 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 [2004]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效挂钩”企业范围和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
  (一)“工效挂钩”企业的条件和范围
  企业设立 3 年以上、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具有一定生产经营和职工规模的国有及国有参股企业(简称国有企业,下同)、集体企业等均可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原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具备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实行“工效挂钩”。
  (二)“工效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
  “工效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原则上以实现利润、记税利润、实现利税为主要挂钩指标。除原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挂钩办法的外贸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工资总额同减亏额挂钩办法的政策性亏损企业外,其他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税挂钩办法。新“工效挂钩”企业的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应为实现利税。
  二、“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核原则
  (一)“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
  1、  新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基数的核定。初始年度的效益指标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实际数核定,上年实际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按前三年平均数核定;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企业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核增上年增人、转正定级的翘尾工资后确定。
  2、  已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基数的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原则上在上年实际完成数基础上,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清算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结合以下增减因素后确定:
  ( 1 )年功工资按每人每年 12 元核增;
  ( 2 ) 2003 年度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专业退伍军人,按年人均 8000 元核增。
  ( 3 )成建制划入人员,按划出企业人均工资基数核增;
  ( 4 )新建扩建项目增人工资在项目正式投产前,经批准,可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待项目正式投产后,再按同比例核增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 5 )成建制划出人员按划出企业人均工资基数核减;
  ( 6 )按规定应核增核减的其他因素。
  3、 组织结构调整企业“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对企业实行分立、合并、兼并改造的,如分立前的母企业或合并、兼并前的任何一方属“工效挂钩”企业,分立、合并或兼并后的新企业若具备“工效挂钩”条件,均可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其工资和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按成建制划入、划出的规定办理。
  4、  对原由企业集团实行总挂的企业,从 2004 年起挂钩方案直接审核到每个独立成员企业,实行单独审核、单独清算。
  5、 原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工资含量系数原则上按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除以企业产值来计算,按上年度计算的系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按前三年平均数确定。
  (二)“工效挂钩”浮动比例的核定
  挂钩浮动比例,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在不超过 1 : 1 的前提下进行核定,原则上掌握在 1 : 0.3 - 0.7 的幅度内。对个别经济效益好、劳动强度大的企业可适当提高浮动比例;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浮动比例。
  三、“工效挂钩”的工资提取、使用和税前扣除
  (一)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应严格根据企业挂钩效益指标当年完成情况,按核定的基数及浮动比例,于年终进行工资清算。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不得超过年终清算时审核确认的应提工资总额。对超过应提工资提取工资总额的企业,其超提部分应从累计工资储备金中冲减解决,工资储备金不足的,应做调帐处理,不得挤占企业当年成本费用。
  (二)在清算确定的应提工资总额内,企业要结合当年工资指导线的规定,合理确定工资总额的发放额度。企业当年提取工资结余部分,一律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以备以丰补歉。
  (三) ` 对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外贸企业、集体企业,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继续实行分档递减办法。具体规定按市财政局青财外经 [2000]38 号等文件执行。
  (四)主管地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4]82 号文件规定的“两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重点是:
  1、  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低于”原则;
  2、  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
  3、  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末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4、 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
  为统一地税部门事后审核、监督相关指标计算口径,地税部门计算“两低于”指标时,工资总额、人均工资均以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在成本中实际列支的工资额计算;实现税利指标以企业当年实际实现利润加销售税金及附加(资源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算;劳动生产率指标原则上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统计、计算,对企业难以按规定计算劳动生产率的,经市地税部门同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确定用相近指标代替,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四、“工效挂钩”的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是地税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工效挂钩”政策和实施办法,会同市审计局对企业执行“工效挂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的企业,其“工效挂钩”方案,由市国资委审核,清算结果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末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的国有企业,其“工效挂钩”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清算结果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集体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受理,工资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核定,效益基数由企业按市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年终清算工作由企业按市有关规定自行清算,有关资料报市劳动保障局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三)各主管地方税务部门不直接参与具体企业“工效挂钩”审批后,应按“工效挂钩”政策及“两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各级、各类“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性支出进行事后审核、监督。
  (四)为做好工作衔接,地方税务部门对各类“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性支出进行事后审核、监督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工效挂钩”企业相关挂钩资料(工资、效益基数核定;年终工效挂钩清算;企业成建制调整等)及时抄送主管地税部门。
  五、 2004年“工效挂钩”工作要求
  (一)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的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及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资料应于 2005 年 1 月 25 日前报市劳等保障局。
  (二)申请实行“工效挂钩”的市属企业,在报送“工效挂钩”方案时,应附报企业上年度工资报表、中介机构出具的 2003 年度会计报表和企业股权结构证明材料。新挂钩企业应书面提出申请,并附报前三年的工资报表、中介机构出具的会计报表和企业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三)各区(市)应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地区“工效挂钩”意见,分别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做好所属企业“工效挂钩”工作。
  附:《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明细表》
  填表说明
  一、  适用范围和报送时间
  本表由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填写。所有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工效挂钩(含“两低于”和自主确定工资)形式税前扣除工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或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随《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有关填报说明和要求
  1 、第 1 行至第 8 行,填报按有关部门核定和清算或按规定自行确定和清算的指标值。有关部门没有核定和清算的,或企业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在备注栏说明。
  2 、第 9 行,填报按有关部门确定的工效挂钩方案年终清算实际列支成本费用的工资数。如无企业自愿不提取等特殊情况,第 9 行 = 第 7 行。
  3 、第 10 行,填报企业实际实现的税利。实际实现税利 = 利润总额 + 资源税 + 消费税 + 营业税 + 城建税 + 教育费附加。
  4 、第 11 行,填报当年在成本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人均工资。第 11 行 = 第 9 行 / 第 24 行。
  5 、第 12 行,填报企业当年的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原则上按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统计、计算,个别企业难以按规定计算劳动生产率的,经市地税部门同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确定以相近指标代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6、  第 13 行,填报按第 9 行至第 12 行规定的口径计算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内,按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工资总额限额。第 13 行≤第 9 行。
  7、 第 14 行,填报企业挂钩年度发放的所有工资。第 14 行 = 第 15 行 + 第 16 行 + 第 17 行。
  8、  第 15 行,填报原挂钩企业动用 97 年(含)以前的挂钩结余数发放的工资。
  9、  第 16 行,填报原挂钩企业动用 98 年以后,当年已调整纳税的工资结余发放的工资。
  10 、第 17 行,填报从本年挂钩清算后,从提取的工资中实际发放的工资。第 17 行≤第 9 行。
  11 、第 18 行,填报按税法规定应调整纳税的工资数。第 18 行 = 第 19 行 + 第 20 行 + 第 21 行,该行金额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 46 行反映 , 如需净调减用符号反映 .
  12 、第 19 行,填报企业当年实际列支成本费用的工资中,因不符合“两低于”原则而应调整纳税金额。第 19 行 = 第 9 行-第 13 行;若第 13 行≤第 9 行,本行不填。
  13 、第 20 行,填报企业当年清算的工效挂钩工资,实际发放数低于税前可以扣除的数额而调整纳税金额。第 20 行 = 第 13 行-第 17 行,若第 17 行≤第 13 行,本行不填。
  14 、第 21 行,填报发放 98 年以后提取的以纳税的挂钩工资应调减纳税数额。第 21 行 = 第 16 行。
  15 、第 22 行,提报当年实际可税前扣除的工资额。第 22 行 = 第 14 行±第 18 行-第 15 行-第 16 行。
  16 、第 25 行,填报 97 年(含)以前提取的效益工资尚未发放数。
  17 、第 26 行,填报 98 年以后提取的效益工资尚未发放数。
  18 、第 27 行,填报 98 年以后提取的符合“两低于”原则而尚未发放数。
  19 、本表中提取的工资额未发放的部分(除 97 年前提取的工资额外)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如转入福利费、统筹费、保险费及安排接待费用等)不得申报扣除。
  20 、本表中计算为负数或减少的指标,均以负号表示。
  21 、本表由地方税务部门印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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