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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7]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9
实施时间: 2007-1-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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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外贸企业的税收征管,规范外贸企业的涉税处理,按照“分析一个行业、整治一个行业、管好一个行业”的原则,提出以下增值税征管意见,请各局遵照执行:
  一、规范外贸企业代理进口业务的税收管理
  外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的货物代理进口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代购货物行为。凡企业与委托单位签订货物进口合同(合同中包括委托约定、手续费、定金等要素),并取得注有委托方和受托方名称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应做代购货物税务处理,缴纳营业税;
  企业2006年代理进口业务已做自销处理的,应从其全部销售额中剔出上述销售额,重新核定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和版面。企业专用发票数量和版面调整后,如经营发生变化,可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和增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经营合同、海关完税凭证等资料,经税源管理科核实,依照专用发票增量、增额的审批程序,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予以增量或增版,合同执行完毕后,再恢复到原先的定量、定额。
  二、加强外贸企业库存货物的管理
  (一)对留抵税额较大,特别是由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转入进项造成留抵税额偏大的外贸企业,各局应对其存货进行核查,对账面有记载,但实际货物已不存在的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核查过程中,注意对超出保质期或保存期限货物的检查。
  (二)对外贸企业作削价处理的货物,各局应进行实地核查,避免出现报废货物做削价处理的情况。
  1、企业经批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增额后,税源管理部门要进行动态监控,审核企业货物销售、专用发票开具等情况;
  2、税源管理部门接到退税管理部门转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必须对转内销的货物情况进行实地核实,避免税收的流失。
  三、加强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管理
  (一)对企业申请抵扣的出口转内销和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视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申请抵扣时应要求其提供退税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第三联),并与第一联(征收机关存查)或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二)对企业申报抵扣的内销货物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其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注明的抵扣的运输发票的审核;对由“待抵扣进项税额” 转入本期抵扣的运输费用等进项税额,应审核其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了进项税额分摊。
  四、强化对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增值税缴款书“缺联票”的管理
  各局应对企业进口货物增值税缴款书抵扣情况加强审核检查,着重加强对“缺联票”监控。对出现“缺联票”的企业,要通过上下游比对等措施,了解、掌握“缺联票”产生的原因和是否存在偷税现象。
  五、规范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一) 销售货物
  外贸企业销售货物应区别内外销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不同的栏次:
  1、内销货物和《通知》第一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属于一般贸易出口方式的应税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栏,并区别情况将应税收入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3、4栏;
  《通知》第一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的应税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5栏,并区别情况将应税收入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8-11栏;
  2、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的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9栏;
  3、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采用作价加工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收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9栏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三部分“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的相关栏次。
  (二)购进货物
  1、内销货物
  外贸企业购进内销货物或不予退(免)增值税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并在认证的当月将申报抵扣的数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取得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时限采集,并区别情况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10栏。
  2、出口转内销和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
  出口转内销和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凭退税管理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由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转入本表第3栏次。
  3、出口货物
  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的第三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具体填列要求如下:
  (1)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本期期初认证相符且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3栏次;本栏次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②本期认证相符且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4栏次;
  ③截止到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5栏次;
  ④截止到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6栏次;
  (2)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1、外贸企业2006年1-11月取得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按照不同的扣除率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8至34栏次。
  2、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可转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至10相对应的栏次。
  六、加强征退税环节的衔接,建立相关部门信息交换制度
  (一)退税管理部门在审批企业填开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当月,将第一联(征税机关存查)转税源管理部门,并将信息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二)税源管理部门定期从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中查询《通知》第一条规定一至四项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的电子信息,并核实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七、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
  为监控企业专用发票认证和抵扣情况,自2007年4月征收期起,在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进项税额比对内容:
  (一)辅导期外贸一般纳税人
  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金额、税额+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金额、税额+《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单》金额、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第3栏金额、税额之和。
  (二)非辅导期外贸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第3栏金额、税额之和=[当期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金额、税额汇总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4栏金额、税额]+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单》金额、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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