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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关于规范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流便函[2007]3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13
实施时间: 2007-12-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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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市局近期对机开普通发票未录受票方识别号情况进行了分析,从各局落实的情况来看,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企业更换开票人员,新开票员不了解机开普通发票开具规定。二是遇到受票方既无纳税人识别号,又无组织机构代码号的特殊情况,开票员不了解我局文件规定,未录入特殊编码。三是受票方不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号的情况。针对以上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普通发票开具质量,现就规范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对连续三个月存在未录入受票方识别号情况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要求各局通知企业开票员到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进行培训,经严格考试后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企业操作员结业证书》(以下简称《操作员证书》)方可上岗。对经培训后仍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企业,各局应按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罚。
  二、今后要求企业开票员必须取得《操作员证书》方可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发票。请各局通知一机多票企业报送开票员是否持有《操作员证书》的情况(调查表表样见附件2),并在12月31日前汇总调查情况报流转税处。对到目前为止未考取证书的开票员由各局通知其到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对个别受票方拒不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号,造成开票方确实无法填列受票方识别号的情况,现统一要求开票企业暂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7〕133号)文件第六条中“无法归属的类别列其他,编码91”的规定处理,并要求开票企业将情况书面报所属税务机关存档。
  四、请各局在明年1月底前将连续三个月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到目前为止未取得《操作员证书》的开票员培训情况报市局流转税处李未信箱(培训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联系电话:83931810,。
  五、各局应高度重视规范开具普通发票问题,市局将继续按月统计未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名单,并不定期通报各局落实情况,以进一步提高普通发票开具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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