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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征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青国税征便函[2007]3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16
实施时间: 2007-10-1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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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市局也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对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对象、程序、代开管理以及代开发票领用、缴销、保管等提出具体要求。2006年,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近期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青国税征便函[2006]13号)中,又针对多次以及大额代开普通发票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近期,市局在普通发票代开调研、实证分析工作中发现。代开普通发票工作中存在管理措施不到位、纳税人虚构经营业务、虚假代开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严禁扩大代开范围,加强实地核实工作
  (一) 代开普通发票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代开人在符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开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代开范围和对象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为代开国税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或取得了代开国税机关辖区内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的外地人员;
  2. 在代开国税机关辖区内有临时经营场所的外地单位和个人;
  3. 商品销售地、货物起运地或应税劳务加工场所在代开国税机关辖区内。
  (二)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经营地国税机关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报验,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后,方可按照《代开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三) 申请代开人申请开具金额单次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必须经代开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开具。其中:申请代开人为本辖区管辖的企业纳税人的,由相关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金额超过10万元的,必须实地审核。申请代开人为本辖区管辖的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以及其他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由代开国税机关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实地核实。
  (四) 税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核实时,应对代开业务涉及的商品(劳务)金额、数量、支付方式、申请人银行帐号、从业人员、经营场所等内容逐项核实后,作出是否代开结论,向普通发票代开部门传递。代开金额超过10万元的,必须约谈申请代开人或企业法人代表。
  (五) 单次申请代开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县级国税机关分管局长批准。
  (六) 代开发票内容属免税货物或劳务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后方可开具。
  二、 加强对代开发票申请资料的审核
  (一)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中除申请代开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书面确认证明外,还应视情况提供如下资料:
  1. 申请代开人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供查验;
  2. 申请代开人为外地个人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
  3. 申请代开人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纳税人的,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 购买物品再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申请代开发票的,应提供销售所购物品的原始发票。不能提供原始发票的销售行为,也应提供与货物来源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书面确认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经营业务发生的时间、申请代开人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所购商品或接受劳务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证明材料出具时间。
  三、 严格遵守代开发票操作规范
  (一) 各基层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必须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中的普通发票代开模块开具。
  (二)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代开普通发票时,项目要求打印齐全,内容准确。其中,“付款方名称”栏,单位要填写全称,个人要填写姓名;“收款方名称及地址、电话”等各栏目均应据实填写齐全;“收款方识别号或证件号码”栏,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无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及个人,如开具发票单笔销售额超过2000元,属机关、事业等单位性质的,可填写其9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属个人的可填写其身份证号码。
  (三)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代开普通发票时,不得为申请代开人开具办公用品、综费等项目名称模糊、概括的发票。
  (四)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时,必须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标志。不得为一般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四、 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
  (一) 对经常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无证人员,应要求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对应办理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不得再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1. 申请代开人一个月内代开3次以上或连续代开超过6次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及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2.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可不办理税务登记。但应先使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无证户管理模块,将其纳入无证照户进行管理,再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二) 申请代开人提供资料齐全后,属免税项目的,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可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属应税项目的,先按照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后,再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三) 市局按月发布取得本市代开金额10万元以上,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方)为本市所管辖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代开信息。相关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虚假代开等问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并及时通知上游代开发票国税机关,对申请代开人进行检查处理。
  五、 几点要求
  (一) 各基层国税机关必须提高认识,加强对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严格按照总局、市局文件要求,规范操作,严格核查,杜绝代开普通发票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 各基层国税机关应组织对代开普通发票的专项检查,对发现违规代开的,应及时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专项检查结束后,12月15日前将检查报告报市局征管处。
  (三) 市局将定期对代开普通发票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违规代开或核查不严等情况的,将根据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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