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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7]22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1
实施时间: 2007-12-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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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的规定,地方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6年底之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该项优惠政策在2007年是否继续执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4号)的规定,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已于2006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恢复征税。
  各单位要对各类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进行清理,凡优惠政策执行到期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2、问: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可以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各项规定?
  答: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尽管在2008年1月至4月进行,但是其适用的法律规定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评估检查、已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和税务稽查时,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

  3、问: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发布后,实行《企业财务通则》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在计算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否仍允许企业按计税工资14%的比例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的规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2007年起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对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也作出了相应的财务处理规定。上级税务机关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在计算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计税工资的14%在税前扣除;未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的14%在税前扣除。

  4、问:企业委托有关网络公司建立网站、网页,建成后所有权归委托企业,同时支付制作费、使用费,建成后企业定期支付互联网服务费,对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委托网络公司建立的网站、网页,实质为委托开发应用软件,构成无形资产的,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的与建立网站、网页相关的制作费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文件的规定,“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折旧或摊销期限最短为2年。”摊销期限缩短为2年,需报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定期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属于支付给通信公司的通讯费用,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5、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对部分行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调整,2008年核定征收时应如何掌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下发后,市局会同市国税局以青国税发[2007]147号进行了转发。2008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按新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

  6、问: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其发生的亏损应如何处理?
  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在核定征收年度,其实际核算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不能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或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核定征收年度亏损。对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查账征收年度取得的盈利可以用来弥补除核定征收年度外的亏损。核定征收年度应作为计算实际弥补亏损的年度。

  7、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中,有关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对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重新调整,基本上以收付实现制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生产、经营收入确认时间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对营利或潜在的营利有控制权时,所得税即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建筑业营业税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的确认。

  8、问:房地产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有的以甲项目为抵押,取得资金用于开发乙项目;有的采取由其他企业担保取得资金进行开发。如何区分已发生的利息费用是计入项目的“开发成本”还是计入“财务费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首先,应当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必须是专门为建造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而借入的款项,按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规定,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借贷合同,必须明确贷款的用途,可以据此判定相关的借款利息应当资本化的对象。其次,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始、停止时间,可比照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9、问:企业以商标使用权、特许经营使用费名义向投资的企业收取款项,如何处理?
  答:企业向投资企业收取商标使用费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应作为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使用商标或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其支付的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根据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和费用的支付方式等条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的,可按规定分期进行税前扣除。如果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构成税法规定的关联方,且不遵循独立企业原则进行交易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10、问: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按规定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企业所得税是否也最终清算?
  答: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开发项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所得税只有在企业这一纳税主体终止经营活动,办理注销登记前需要就其清算所得申报纳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产品结转收入后,按规定计算计税成本在税前扣除,不存在按项目清算问题,不能与土地增值税混淆。

  11、问:企业拟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某公司,若投资的该项非货币资产未经税收上确认,被投资企业是否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成本?如果该项非货币资产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偏高,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调整?
  答: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对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独立计算财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评估价值税前扣除折旧,摊销价值。对交易双方的不遵循独立企业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明显失之公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12、问:根据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88号),“开发企业预售开发产品时,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计税成本办法出台之前,仍暂按税收确认的收入实现结转销售收入时方可税前扣除。”在总局房地产企业计税成本办法暂时不能出台的情况下,按预售收入计算的税金及附加是否可以扣除?
  答:鉴于总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办法暂时不能出台,对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在按预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与预售收入相关的实际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应做好相关的备查,防止因计算调整差异带来的重复扣除情形。

  13、问:某企业原注册资本1373万元,2005年企业吸收合并另一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净资产10万元,占合并企业10万元股权。在吸收合并之前,因改组需要,合并企业对资产(主要是两项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存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增值转增了注册资本。转增后注册资本8000万元,被合并企业股东占有10万元股权,合并企业原股东不变,占7990万元股权。对该笔评估增值是否需作为企业的其他收入,在税收上进行确认?
  答:合并企业对非货币资产的评估增值,在已经转增原股东股本的情况下,实质上已经构成合并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虽然从道理上讲,合并企业应将评估增值的金额扣除应缴企业所得税(“递延税款”)的金额转增股本,但是,在所得税处理上,现行政策规定,评估增值不作为企业的其他收入,经评估的非货币资产的计税基础,仍应按取得该项资产时的成本。有关评估资产的具体所得税处理,可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文件的规定,采取据实逐年调整或综合调整的方法。

  14、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1)若企业2007年收取预售收入,2008年度1月份完工,是否可以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2)若企业在2007年度取得预售收入,当年度完工,是否将该成本对象预收房款全部转收入?(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结转收入时成本应如何配比结转?
  答:31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取得了预售收入具备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标志之一的,应在纳税年度汇缴前将开发产品相关的预售收入结转营业收入。开发产品在2007年取得预售收入,2008年1月具备完工条件,应在2008年1月结转营业收入。
  开发产品具备了完工条件之一的,应将预售收入结转营业收入。
  企业应当分清未完工开发产品和完工开发产品的界限。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属于预售款,在具备完工条件时,结转营业收入,并配比结转计税成本。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完工开发产品的,应按31号文件的规定与合同约定时间确认销售收入,并配比结转计税成本。

  15、问:按现行计税工资列支以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为准,而不考虑是否办理保险,实际工作中发现企业借此用假劳动合同虚列工资,应如何处理?
  答:现行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对企业安置人员的资格作出了严格规定,不仅强调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要缴纳劳动保险。对实际工作中鉴别企业用工的真伪,可以借鉴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进行判定,也可实际查实工人的实际在岗情况等多种措施进行甄别。不能以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判定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真实性的绝对依据。

  16、问:企业发生的三年以上应付帐款是否应全部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对采取查帐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注销企业应当如何把握执行?
  答:正如三年以上应收帐款不是税前扣除坏账损失的绝对时间界限一样,三年以上也不是应付帐款并入当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绝对时间界限,只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帐款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是一种简化的征收办法,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对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按清算程序经证实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应当并入清算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17、问: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是否应当缴纳所得税?
  答: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各类奖金、扶持资金,除按照税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不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应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8、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就残疾人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重新进行了部署,我局控管的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应如何具体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为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其中对残疾人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调整,对2007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所得税政策具体按如下程序安排:
  (1)减免税额的计算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A、按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免征的增值税、营业税,会计上已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的,所得税申报时作为免税所得处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填报主表18行“免税所得”及附表七第9行“其他免税所得”。
  福利企业按原有政策免征的2007年上半年的流转税,不得作为“免税所得”。
  B、按92号文件规定计算2007年7-12月加计扣除金额;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主表21行,若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合并填报。
  C、2007年1-6月份,按原福利企业政策减免的所得税按下列方式计算:
  抵减“加计扣除额”(仅指按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规定计算的数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第22行)
  a、若“应纳税所得额” ≤0,
  则2007年1-6月份减免税额为零;
  b、若“应纳税所得额”>0,
  则2007年1-6月份减免所得税限额=[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22行)+工资加计扣除额(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适用税率÷12×6(减半征收的再除以2),
  若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限额≥应纳所得税额,则
  实际减免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
  若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限额<应纳所得税额,则
  实际减免所得税额=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限额。
  D、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可先计算税率差的减免税额,在按实际适用的低税率计算福利企业优惠金额。纳税人享受其他减免税优惠,在按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计算优惠金额后,可继续按政策规定享受。
  (2)由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调整,2007年1-6月份按福利企业政策免征所得税仍按原规定执行审批,按照规定福利企业和其他企业享受安置残疾人优惠政策需要审批。与流转税的衔接,待以后予以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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