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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征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青国税征便函[2007]3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5
实施时间: 2007-11-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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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我处在前期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现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下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组织讨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请于2007年11月9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代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对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对象、程序、代开管理以及代开发票领用、缴销、保管等提出具体要求。2006年,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近期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青国税征便函[2006]13号)中,又针对多次以及大额代开普通发票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近期,市局在普通发票代开调研、实证分析工作中发现,存在管理措施不到位,纳税人虚构经营业务,虚假代开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严禁扩大代开范围,加强实地核实工作
  (一) 代开普通发票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代开人在符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开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代开范围和对象的基础上,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代开国税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单位、个人或在代开国税机关辖区内有临时经营场所的外地单位或个人;
  2. 商品销售地、货物起运地或应税劳务加工场所在代开国税机关辖区内。
  (二)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经营地国税机关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报验,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后,方可按照《代开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三) 申请代开人申请开具金额单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普通发票时,必须先对申请代开业务进行实地核实,经核实符合代开普通发票规定的方可开具发票。
  1. 核实程序
  (1) 代开普通发票部门将申请代开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报部门分管局长(五市国税局报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分管局长)备案后,转相关税源管理部门。
  (2) 税源管理部门根据代开发票部门转交的资料,首先约谈申请代开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填写约谈笔录。然后,针对具体代开业务进行实地核实,填写工作底稿,作出是否代开结论。
  (3) 税源管理部门将申请代开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约谈笔录、核实工作底稿转代开普通发票部门。
  (4) 代开普通发票部门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结论,为符合规定的申请代开人开具发票。
  2. 核实部门
  申请代开人属代开国税机关管辖企业纳税人的,由纳税人主管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核实;属代开国税机关管辖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由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核实。
  3. 主要核实内容
  税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核实时,应对代开业务涉及的商品(劳务)金额、数量、支付方式、申请人银行帐号、从业人员、经营场所等内容逐项核实。
  (四) 代开发票内容属免税货物或劳务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开具,政策不明确的,经税政法规部门认可后开具。
  二、 加强对代开发票申请资料的审核
  (一)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中除申请代开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书面确认证明外,还应视情况提供如下资料:
  1. 申请代开人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供查验;
  2. 申请代开人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纳税人的,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 购买物品再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申请代开发票的,应提供销售所购物品的原始发票。不能提供原始发票的销售行为,也应提供与货物来源相关的证明材料(货物托运单等)。
  (二)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书面确认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经营业务发生的时间、申请代开人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所购商品或接受劳务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证明材料出具时间。
  三、 严格遵守代开发票操作规范
  (一) 各基层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必须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中的普通发票代开模块开具。
  (二)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代开普通发票时,项目要求打印齐全,内容准确。其中,“付款方名称”栏,单位要填写全称,个人要填写姓名;“收款方名称及地址、电话”等各栏目均应据实填写齐全;“收款方识别号或证件号码”栏,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无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及个人,如开具发票单笔销售额超过2000元,属机关、事业等单位性质的,可填写其9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属个人的可填写其身份证号码。
  (三)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代开普通发票时,不得为申请代开人开具办公用品、综费等项目名称模糊、概括的发票。
  (四)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时,必须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标志。不得为一般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四、 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
   (一) 对经常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无证人员,应要求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对应办理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不得再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1. 申请代开人一个月内代开3次以上或半年内连续代开超过6次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及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2.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可不办理税务登记。但应先使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无证户管理模块,将其纳入无证照户进行管理,再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二) 申请代开人提供资料齐全后,属免税项目的,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可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属应税项目的,先按照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后,再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三) 要建立健全监控机制,防范风险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1. 市局将加强分析,定期发布全市代开金额10万元以上大额代开数据。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方)为本市所管辖纳税人的,其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纳税人取得代开发票所涉及的业务进行审核,审核中如发现虚假代开等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市局征管处,由市局征管处通知代开发票国税机关对申请代开人进行检查处理。
  2. 各基层局应定期对本单位代开普通发票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查找问题,加强本单位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工作。
  五、 几点要求
  (一) 各基层国税机关必须提高认识,加强对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严格按照总局、市局文件要求,规范操作,严格核查,杜绝代开普通发票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 各基层国税机关要组织对代开普通发票的专项检查,对发现违规代开的,应及时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12月15日前将检查报告报市局征管处。
  (三) 市局将定期对代开普通发票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违规代开或核查不严等情况的,要根据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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